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19号)的要求以及《G20能效引领计划》,为加快重点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 节能部分),面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并将评选国内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以下简称“双十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节能技术征集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5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可以在全行业或多领域广泛应用,推广潜力较大,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报送内容。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各申报单位报送技术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二、关于技术推广目录中原有重点节能技术更新
请各申报单位上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 节能部分)中已有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进展、相关指标等情况,增加新的典型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技术更新其相关指标。各申报单位对全行业普及率较高的技术;技术提供单位没有积极推广,推广比例没有明显提高的技术;在同一领域,已被更先进、更可行的节能技术替代的技术提出是否调出目录的建议。对需要更新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4)。
三、关于最佳节能实践征集
拟推荐的最佳节能实践,其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和水平达到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原创性,同时示范性强,可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工业、建筑领域中的最佳节能实践,并按要求填写最佳节能实践推荐表(附件5),各申报单位报送节能实践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刘 勇
电 话:(010)68505591
传 真:(010)68505561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马楠松 辛 升
电 话:(010)68585777-6039/6025
传 真:(010)68585777-6040
邮 箱:jntg@chinanecc.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人:胡楠 姜颖金
电 话:(010)83886356/6699
传 真:(010)83886092
邮 箱:hunan@cqc.com.cn
附件:1.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3.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及申请报告填写说明
4.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
5.中国“双十佳”最佳节能实践推荐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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