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来源 环保人才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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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2、设施建设规模及投资核算说明
3、各地区设施建设规模及投资核算表(仅电子版,分地区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1: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时期。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作为现代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构建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为指导各地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十二五”期间,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全国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城镇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 2.17 亿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与此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区域分布不均衡、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老旧管网漏损严重、设施提标改造需求迫切、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污水再生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运营等突出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在“十二五”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大投入,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 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 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倒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加快形成“系统协调、绿色生态、提质增效”的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格局。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全面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将污水处理作为改善城镇水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坚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需求相适应。
系统协调,提质增效。按照经济适用、节约资源、高效有序的要求,科学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厂网配套、泥水并重,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缓解水资源紧缺等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优化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空间布局,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造、排水口及检查井渗漏整治,开展城市建成区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坚持政府主导,明确责任主体,加大资金投入。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城市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运营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能力,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部分建制镇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到 2020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 10%以内。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
——到 2020 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5%,县城达到 90%;建制镇达到 7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到 2020 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0%,县城达到 70%;建制镇达到 50%。 ——到 2020 年,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般地区不低于15%,缺水地区不低于 20%,京津冀地区不低于 30%。“十三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增污水管网 13.44 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维修 4.24 万公里,雨污合流管网改造 3.89 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890 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053 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80%的污泥计)处理处置规模 6.31 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2113 万立方米 /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 1016万立方米/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排水监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
“十三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主要指标及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新增配套污水管网
(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化黑臭水体沿岸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 13.44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8.06 万公里,县城 2.50 万公里,建制镇 2.88万公里。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均覆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2)技术要求。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污水管网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做好闭水实验,防止检查井、接口渗漏等问题。
2.强化老旧管网维修改造
(1)建设任务。对年久失修、漏损严重、不合格的老旧污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改造,减少管道污泥淤积、超载等保证过流能力,改善因管网破损造成大量地下水等外来水进入而影响排水、治污效能发挥,避免污水渗漏导致管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等,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
“十三五”期间,维修改造老旧污水管网4.24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2.52 万公里,县城 0.91 万公里,建制镇 0.81万公里。
(2)技术要求。以保证管网的截流、输送污水效能、增加截流污水量和浓度为评价标准,维修改造后的污水管网要不破损、不漏水,排水顺畅。
3.加强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除干旱地区外,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
“十三五”期间,雨污分流改造管网3.89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2.61 万公里,县城 1.28万公里,建成后将促进雨、污分质处理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2)技术要求。应结合降雨量情况及建成区管网现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网在清淤、疏通后可作为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道。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控制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县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解决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着重提高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对经济发达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流域地区,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4890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2848 万立方米/日,县城 980 万立方米/日,建制镇 1062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要充分考虑管网建设需求、河道及景观水体补水、污水再生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区,宜采用成熟的集中处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运行维护成本低、便于维护和管理的工艺,如湿地处理、土地处理、氧化塘等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脱氮除磷效果好的工艺技术,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建成区水体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地表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十三五”期间,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053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3532 万立方米/日,县城 52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各地应根据污水进水特点、排放和再生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艺,并强化脱氮除磷能力,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及再生利用相应水质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作为河道补充水、景观用水等。
(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加快完成达标改造。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地区的污泥处置问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考虑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十三五”期间,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 80%的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规模 6.31 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 4.57 万吨/日,县城 0.89 万吨/日,建制镇 0.84 万吨/日。
2.技术要求。坚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用成熟的污 9 泥处理处置方案,鼓励采用高级厌氧消化和能源化、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尽可能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达到稳定化、无害化标准的污泥制成有机碳土,用于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方面。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从而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
(四)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 2113 万立方米/日,其中,京津冀地区 383 万立方米/日,缺水地区 1493 万立方米/日,其他地区 237 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达到 4766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结合再生水用途,选择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产工艺。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解决再生水利用量小、面窄的问题。鼓励将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的尾水经人工湿地等生态设施进一步净化后的再生水,作为生态和景观用水。再生水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方案,要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
(五)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设任务。在全国 36 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规模 1016 万立方米/日,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
2.技术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通过科学划分排水片区,合理布局雨水管道和调蓄设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根据初期雨水的水质,可采用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或就地结合景观、绿地等进行自然生态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需整治 1992 个城市黑臭水体,总长度 5904 公里,与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相关的新增或改造排水管网、新建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建设,已纳入前述重点建设任务。
2.技术要求。针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要重点抓好控源截污。对于直排污水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气候、土地等条件适宜的地区,可建设沿河湿地等生态处理设施,解决雨水面源污染。在做好控源截污措施的同时,要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场等的污染治理,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市三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增强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
“十三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站 1 座、省级监测站 38 座、市级监测站 288 座。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能力。
2.技术要求。国家和省级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的分析能力,污水处理厂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行管理的需要。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信息监督管理。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共投资约 5829 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5784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 45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 2188 亿元,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 788 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 588 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1192 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395 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 316 亿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 215亿元,初期雨水治理设施投资 102 亿元。“十三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 1700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并逐步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污水处理企业,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通过绩效考核,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付费,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避免“厂网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技术指导。加快制定有关技术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方法。围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评估等方面的考核,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对社会资本参与运营服务的,建立科学、全面、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支付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衔接。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发展改革委继续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基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实施的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附表 1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附表 2 “十三五”全国城镇老旧污水管网改造规模
附表 3 “十三五”全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管网规模
附表 4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附表 5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能力 单位:万立方米/日
附表 6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规模 单位:吨/日
附表 7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附表 8 “十三五”重点城市新增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规模
附表 9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规模
附表 10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平台
附表 11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新增投资 单位:亿元
附件2:设施建设规模及投资核算说明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划》)中各项建设任务测算的数据来源主要是地方上报数据和《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2014》、《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 2014》(统称《年鉴》)和 2015 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数据。各地区规划任务按城市、县城、建制镇三级分别测算。
一、污水排放量测算
合理预测 2020 年污水排放量是测算《规划》各项建设任务的基础。《规划》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测算,一是排水量趋势法。根据《年鉴》2009-2014 年城市、县城污水排放量,预测出2020 年各地区城市、县城污水排放量。由于建制镇排水统计数据缺失,建制镇污水排放量是在历年供水量基础上,取 0.8 的排污系数,并根据趋势法推算出 2020年建制镇污水排放量。二是人均综合用水量法。根据《年鉴》各地区用水人口数和用水量,计算出各地区人均综合用水量。通过预测 2020 年各地区人口数,按100%供水普及率,推算出 2020 年总用水量,取 0.8 的排污系数得出到 2020年城市、县城、建制镇污水排放量。
综合两种方法的预测结果,结合各地上报情况,进一步调整得出 2020 年全国各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污水排放量。
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及投资测算
根据 2020 年污水排放量,结合《规划》设定的污水处理率目标,计算得出 2020 年污水处理量,按 85%的处理设施负荷率计算出 2020 年各地应具备的污水处理能力,扣除现有处理设施能力,即为各地“十三五”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城市、县城、建制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投资单价根据工程调研数据及各地上报的价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投资按 2500-3500 万元/(万立方米/日)估算。
三、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及投资测算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结合各地上报的提标改造规模,核定了“十三五”期间需要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根据工程调研数据及各地上报的价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标改造设施投资按 500-1200 万元/(万立方米/日)估算。
四、配套污水管网规模及投资测算
根据《年鉴》中各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面积,测算 2020 年建成区面积,在此基础上采用管网密度法,测算 2020年需要配套的污水管网规模,扣除现有污水管网规模,即为“十三五”新增管网规模。
《规划》在计算污水管网密度时,综合考虑了污水管网和雨污合流管网现状及密度。建议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管网密度,进一步核算“十三五”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新增污水管网投资按 130-200 万元/公里测算。
五、管网改造规模及投资测算
管网改造包括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雨污合流管网分流制改造。
1、老旧污水管网维修改造。综合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年代及使用条件等因素,《规划》以2015 年各地区城市、县城污水管网现状统计数为基数,城市、县城均按 15%改造比例,计算得出污水管网改造需求。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按150-200 万元/ 公里测算。
2、雨污合流管网分流制改造。《规划》以 2015 年各地区城市、县城雨污合流管网现状统计数据为基数,城市、县城均按30%改造率,计算确定雨污合流管网改造需求。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按 130-180 万元/公里测算。
六、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及投资测算
根据各地方 2020 年污水处理设施总能力,结合《规划》确定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目标和污水处理产泥系数(按处理每万立方米污水产生 6 吨含水 80%的湿污泥计算),得出 2020年需要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能力,扣除现有无害化处理能力(由于现有能力未全部达到无害化要求,因此根据处置方式按一定比例确定无害化处置能力),即为“十三五”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处置工艺不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按 40-60 万元/(吨湿污泥/日)测算。
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能力及投资测算
根据 2020年污水处理设施总规模和《规划》确定的再生水利用率,计算出 2020 年再生水生产设施能力,扣除 2015年再生水生产设施能力,即为“十三五”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能力。
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按 1000万元/(万立方米/日)估算(注:该部分投资不计前段污水基础处理部分,仅包括为达到再生水质要求而进行的后段深度处理及消毒等再生处理部分)。
八、试点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及投资测算
在36 个重点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处理设施。根据 2014 年重点城市建成区面积(扣除绿化面积),按50%的雨水收集面积、50%的纳管率、收集 3mm 的初期雨水量,计算初期雨水收集量。按85%的处理设施负荷率,测算需建设的初期雨水调蓄及处理设施能力。
初期雨水处理设施投资按 1000万元/(万立方米/日)估算。
九、新增监测能力及投资估算
完善国家、省、市三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其中:国家污水处理监测站投资估算为 0.68亿元;已有省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未达到全指标检测的,应提升监测能力,每座监测站按 0.1 亿计;新建省级监测站按每座按 0.15亿元计;市级监测站除基本控制项目外,还应具备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部分选择控制项目监测能力,每座监测站按 0.1 亿元计;污水处理厂监测站应具备基本控制项目的监测能力,每座监测站按 0.03亿元计。
如对核定规模和投资数据有所修改,请认真核实填写修改后的数据,并提出修改的理由和测算依据。确定全省数据与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数据的加总一致,如有错误,则不予采纳修改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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