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发票有哪些?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
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一种行为。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重开发票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7)简易办法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职工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自营建筑消耗的材料不得抵扣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此类开发产品以及自建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自超18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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