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发改委住建部近日联合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请你们根据《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推荐试点城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推荐城市试点方案(一式三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日
一、目标要求
气候变化对城市的影响日趋凸显,已经并将持续影响城市 生命线系统运行、人居环境质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对不 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城市的影响有很大差异,既有干旱缺水、海平 面上升、热岛效应等长期性问题,也有不同类型极端天气气候事 件的应急问题,还有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不当而加剧的气候变化 风险。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应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分类指导, 针对气候变化条件下典型城市的突出问题,通过试点示范,探索 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充分考虑气 候变化因素,采取趋利避害的有效适应行动,实现城市的安全运 行与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 开展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评估
科学分析城市气候变化现状,根据区域气候变化趋势预测, 识别气候变化对城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的主要影响,结合城市经 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评估城市不同领域、区域和人群的脆弱性, 采集行业、社区等相关敏感性和脆弱性分布信息,建立适应气候 变化数据的部门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成果互享,建立完善 城市气候变化影响监测与风险评估体系。
(二) 出台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研究制定本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明确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思路,识别城市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突出性、关键性问 题,明确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思路,提出城市中长期适应气候 变化行动目标、主要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在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中明确考虑气 候变化因素,统筹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水资 源管理、生态绿地、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三) 组织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
(四) 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三、组织实施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应为地厅级及以上,试点范围 可申报本市所辖的区(县)。申报城市应具备气候特征明显、城 市功能明确且有一定区域代表性等特点,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应对 气候变化问题,适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已有一定基础,试点方案 中提出的适应措施合理明确。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 案》要求组织编制试点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共同推荐,于 2016年 9月 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提交, 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 司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 的试点方案进行评估,并向全社会公布入选的试点城市名单。
(三) 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应包括城市基本情况,如经济社会基本资料、主要 气候变化影响及问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基础及能力水 平等;试点目标,如主要目标和指标等;试点内容,如试点行动、 进度安排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等;保障措施,如体制机制、资金保 障、监督机制等;能力建设,如宣传普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
(四) 试点实施
(五) 评估验收与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计划单列市 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成 果的评估验收并形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 评估结果进行抽检,并与各地加强沟通交流,对试点进展情况进 行监督指导,组织相关经验交流和培训,支持和指导开展相关国 际合作,及时总结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示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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