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政策建议函
建材 2018-10-28 06:52:09 来源:数字水泥网
中国水泥协会文件 中水协字[2016]48号
关于报送“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政策建议”的函 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司: 为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提出的要求:“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我会在总结近两年北方地区水泥企业试行错峰生产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水泥协会联合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广泛征求水泥企业意见,并经新疆会议上讨论后修改,现就全面推行水泥错峰生产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呈报你司: 一、水泥企业的错峰生产是在工信部原材料司领导下于2014年冬季开始试行的。2015年冬季,国家工信部牵头,联合国家环保部发出《关于在北方采暖地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函【2015】542号)。今年国办34号文件充分肯定了冬季水泥错峰生产活动,并要求扩大推广错峰生产的内容。经两年北方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实践,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已有较好的基础,国办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水泥错峰生产更坚定了企业的信心。 二、我们建议,在工信部联原函【2015】542号文基础上,由国家工信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国家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联合下文,发布《全面推行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将国办34号文件提出的推进错峰生产要求落到实处。 建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能过剩情况,尽快发布《关于全面试行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并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明确监督管理机制、制订必要的违章处罚条款,形成长效机制,使水泥错峰生产在全国全面实施。 1、明确错峰生产不仅是减缓环境污染,也是水泥行业现阶段去产能、稳增长、增效益的一项产业政策,是行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担负主要责任,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水泥企业可实施某些政策限制并利用行业媒体进行曝光,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对已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线,以及利用电石渣生产熟料的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并公示后,提出具体的错峰生产实施办法。 三、坚持政策引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政策,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错峰生产顺利实施。 1、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错峰生产列入阶梯电价的适用范围,对不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或违规企业全年加收差别电价。建议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0.4元。 3、建议国家工信部、国家商务部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取消“诚信企业”认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 4、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建议政府环保和物价部门,增设排污费加倍收取标准政策,按照不停窑期间熟料产量50~100元/吨加收排污费。 5、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在《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增加条款,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延缓发证。 6、建议政府工商部门在当地水泥企业实行错峰之后,对非错峰地区向错峰地区倾销产品的企业进行市场公平竞争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罚条款。 四、建议将水泥粉磨站企业列入错峰生产监管范围,明确粉磨站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所购进熟料必须向错峰生产企业购买。任何水泥粉磨站企业都不得从非错峰生产地区购买熟料,违约者视同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处罚。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水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抵制错峰生产行为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之列并予以曝光披露。 六、建议国家工信部尽快出台鼓励各地推广错峰生产的意见,以落实国办34号文件中提出的“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的目标任务。 七、中国水泥协会已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进错峰生产的监管工作,组织水泥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做好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实施。 文件下载: 关于报送“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政策建议”的函.pdf 中国水泥协会 2016年7月13日
关于报送“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政策建议”的函 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司: 为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提出的要求:“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我会在总结近两年北方地区水泥企业试行错峰生产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水泥协会联合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广泛征求水泥企业意见,并经新疆会议上讨论后修改,现就全面推行水泥错峰生产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呈报你司: 一、水泥企业的错峰生产是在工信部原材料司领导下于2014年冬季开始试行的。2015年冬季,国家工信部牵头,联合国家环保部发出《关于在北方采暖地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函【2015】542号)。今年国办34号文件充分肯定了冬季水泥错峰生产活动,并要求扩大推广错峰生产的内容。经两年北方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实践,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已有较好的基础,国办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水泥错峰生产更坚定了企业的信心。 二、我们建议,在工信部联原函【2015】542号文基础上,由国家工信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国家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联合下文,发布《全面推行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将国办34号文件提出的推进错峰生产要求落到实处。 建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能过剩情况,尽快发布《关于全面试行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并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明确监督管理机制、制订必要的违章处罚条款,形成长效机制,使水泥错峰生产在全国全面实施。 1、明确错峰生产不仅是减缓环境污染,也是水泥行业现阶段去产能、稳增长、增效益的一项产业政策,是行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担负主要责任,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水泥企业可实施某些政策限制并利用行业媒体进行曝光,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对已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线,以及利用电石渣生产熟料的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并公示后,提出具体的错峰生产实施办法。 三、坚持政策引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政策,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错峰生产顺利实施。 1、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错峰生产列入阶梯电价的适用范围,对不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或违规企业全年加收差别电价。建议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0.4元。 3、建议国家工信部、国家商务部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取消“诚信企业”认定。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 4、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建议政府环保和物价部门,增设排污费加倍收取标准政策,按照不停窑期间熟料产量50~100元/吨加收排污费。 5、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在《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增加条款,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延缓发证。 6、建议政府工商部门在当地水泥企业实行错峰之后,对非错峰地区向错峰地区倾销产品的企业进行市场公平竞争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罚条款。 四、建议将水泥粉磨站企业列入错峰生产监管范围,明确粉磨站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所购进熟料必须向错峰生产企业购买。任何水泥粉磨站企业都不得从非错峰生产地区购买熟料,违约者视同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处罚。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水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抵制错峰生产行为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之列并予以曝光披露。 六、建议国家工信部尽快出台鼓励各地推广错峰生产的意见,以落实国办34号文件中提出的“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的目标任务。 七、中国水泥协会已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进错峰生产的监管工作,组织水泥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做好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实施。 文件下载: 关于报送“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政策建议”的函.pdf 中国水泥协会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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