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水泥工业若干重大误区及其思考
当前水泥工业若干重大误区及其思考(二) ——调整水泥级别对市场与相关产业链的影响分析
针对调整水泥级别设置及其对市场、商混站与行业效益的影响或者说大型企业所关心的能否有利于规范市场与提高水泥价格等焦点话题,笔者与部分企业老总、销售、生产主管进行了分析讨论,以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做了一些总结与思考。
如取消32.5级别水泥(实际此建议本身就是认识误区,其建议或设想最激进也仅能将32.5级别从通用水泥标准划入砌筑水泥标准中)有多少调控市场效果?能否打击或助长假冒伪劣行为?
大企业生产什么品种去占领“非预拌混凝土用水泥”十几亿吨的市场?用42.5一个级别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额?同比能否增加熟料总消耗量?对于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如农村、城镇建房等普通结构工程今后该选用什么水泥呢?只用42.5水泥合适吗?工程质量问题、开裂现象及纠纷是否会加剧?选用目前大部分省市统计产量为零的砌筑水泥合适吗?有何解释、理由?高标号散装水泥非法改低标号包装水泥现象及其利益链是否会更加兴旺?是否会倒逼企业去生产销售28天强度为37兆帕左右但以42.5岀厂的“非标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现象是否会加剧?
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是否会加剧不利于大型企业的不规范竞争?农村预拌混凝土比例三、五年内能有多少增加?为什么有些区域仅几家企业其产能集中度达100%,但42.5水泥售价还是上不去,造成无序竞争的原因什么?根源在哪?
建议取消32.5水泥是期望提升行业效益及淘汰粉磨企业,其动机有好的一面不予评判。但仅凭该项措施其想象目标能实现多少呢?对大企业是否利大于弊?长期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是否属对症下药的良方?除了本文(一)所列举的个别企业高管的呼吁口号或部分人云亦云、充斥着丰富想象及过份解读的新闻媒体报道标题,均未见其它有关公开说明、理由及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分析,更无必要性系统阐述、论证文字材料与相关介绍、探讨文章。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最近反复强调:突出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
笔者抛砖引玉,意在与业内人士理性、客观交流,深入剖析行业深层次问题,共同探讨可行管用的对策措施,相信对水泥工业避免波折与有序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1 “取消32.5水泥” 建议的含义与有关讨论
应当承认“取消32.5水泥”一说其概念确实新颖独特,吸引了众多人士眼球,尤其在当前水泥行业苦苦探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无序竞争与提升行业效益之道中,给众多大企业老总、销售经理一剂强心针及一道亮丽风景线,认为“取消32.5水泥,将淘汰小粉磨站,彻底打击市场假冒伪劣行为,必然大幅提升42.5水泥市场比例,极有利于大厂”,仅该项措施其愿望能实现吗?
业内专业人士稍加分析都清楚,实际上该建议最激进的做法或最大可能性仅能将32.5级别从通用水泥标准中划入砌筑水泥标准中,决无可能真正取消32.5级别水泥。任何产品都具有从大到小或从高到低的规格、等级及属性,其中之一的级别或规格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说“建议取消32.5水泥” 本身就是认识误区,其表述及概念均有错误。是此“划入另一标准”,而非彼“取消”。
无需回避,目前乃多年来国內一些中小企业包括部分新型干法生产线存在以下现象,生产销售28天强度或定位为27-32.5 MPa不等的非标产品,以32.5级别水泥销售。这些产品除一部分用于砌筑砂浆、粉墙和地面等工程外,相当部分广泛销往农村、城镇用于建房等中小型结构工程。
水泥行业理所当然应呼吁并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罚力度,制止假冒伪劣行为。但也应反思岀现上述乱象的行业内深层次原因,是不是我们的现行通用水泥标准目前就存在产品级别不太齐全、或缺少相应的便于企业与用户灵活调整的自由度,客观上给一些不规范的企业钻了空子?占据了一些市场空间。若通用标准取消32.5水泥,是否会导致产品品种级别更不齐全,更不切合实际,会造成更大漏洞?留岀更大的市场空间?假冒伪劣现象是否会加剧?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
湖南等国内很多地方缺少矿渣类资源,混合材掺加以火山灰质类材料为主,只有3天等早期强度较高才能满足标准所定的28天强度要求。42.5及以上尤其早强过高的水泥用于广阔农村“非预拌混凝土普通结构工程”,其质量问题及开裂现象同比是否会加剧?经销商及无证配制厂购大厂42.5散装水泥掺加混合材非法改32.5包装现象及利益链是否会更加兴旺? 只要市场有套利空间,就难以阻止,会导致比目前的粉磨企业更难监管与规范, 加上国有企业管理漏洞等因素,是否会造成更多更严重乱象,削弱大型企业的竞争力?
大型企业如何占领扩大“非预拌混凝土用水泥”市场份额,其中包括相当部分中小结构工程所用水泥,由于不能现场掺加掺合料,42.5水泥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额?若认为取消32.5级别,原使用32.5水泥的绝大部分用户会全部转而购买42.5水泥,那就大大低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市场经济规律!
笔者与多位企业老总、销售、生产经理讨论,预测通用标准取消32.5级别很可能将助长水泥市场假冒伪劣行为,对打击假冒伪劣无益处,“彻底打击这一行为”一说更是空想。
前篇介绍了欧美中水泥标准对比、误区的由来与分析讨论等,德国2000年、2011年32.5水泥占水泥总产量比例分别为 60.1%、36.9%。大多数欧洲国家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大多在C15~C35 之间,C35 以上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占比约10%。我国与欧洲水泥标准非常相似,强度检验方法也完全一致。美国水泥标准由 ASTM C150 《波特兰水泥》、 ASTM C 595《混合水泥》和 ASTM C 1157《水泥标准性能规范》 组成,由供需双方方选择执行。ASTMC150仅将相当于我国标准的P.Ⅰ、P.Ⅱ单列成一个标准, ASTM C 1157、ASTMC595则针对掺加混合材并可直接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所有通用水泥品种,很好理解美国标准为什么对所有通用水泥品种28天强度指标要求相对较低分别为28MPa、25MPa和21MPa。目前国内使用量最大的C30混凝土其胶凝材料中水泥熟料系数在0.5以下,配制普通强度等级混凝土使用 32.5或42.5 等级水泥是最佳选择。从目前各国标准现状来看,欧美标准和我国标准从材料组成、物理性能和化学指标等项目都比较接近。简要回顾了我国水泥标准历次修订过程与水泥等级、强度要求与发展变化,七十年代未的525水泥大致相当于现在ISO法的32.5水泥。
介绍两个有兴趣的现象,笔者曾数次到部分区域专门调研水泥市场,各企业都介绍自已厂售价最高,并用很多实例举证,也都是汇报对方或区域内其它厂先降价滥价,都是第一名?另一个是十几年前的事,老总们对名牌、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之类很感兴趣,非常积极。但大多讲了一个相同的故事与重要理由:那个那项工程没中标的原因,销售经理向老总汇报,就是因为没有名牌、免检等称号,有这个就中了…以上举例说明什么问题呢?销售与市场问题很复杂,一旦市场疲软,销售人员总会寻找各种理由或推托责任,有些理由显然牵强附会,只是说说而已,但如果当真,就难以抓住实质问题精细施策。
目前国内预拌混凝土产量仅占混凝土总量的35%左右,C10~C30砼占总供应量约78%左右。国内42.5以上水泥比例几乎与预拌砼比例等同。提高42.5及以上出厂水泥比例是一渐进的过程,关键是提高预拌混凝土比例。仅凭水泥行业推动去混合材化高标号化,所预期的效果可能只是想象和概念而已,提高工程及水泥质量关键是强化监管并完善有关应用规范。
若通用标准取消32.5水泥今后有一现象值得重视,粉磨加工混合材小产业将会快速兴起。由于资源就近或分散、数量及利润相对较少等因素,尤其大企业工艺条件限制,如单个库容大、数量少,加上生产控制、调度不便,小型企业加工混合材往往更具有优势。一是今后部分砼搅拌站很可能添置磨机自行加工,发展下去很可能购买熟料制备水泥。二是甚至还会催生原已关闭的小粉磨线死灰复燃加工掺合料,行情好时还会生产水泥。届时,反而加剧粉磨能力过剩,市场更难规范,这种行业不希望看到的局面大概率会发生,是否是得不偿失的下招?
2 调整水泥级别对行业与砼搅拌站等工程部门利弊的影响分析
毫无疑问,标准的制修订涉及到利益调整。假如通用水泥标准取消32.5级别其水泥行业与建设部门尤其是砼搅拌站相比,理论分析与实际情况都将是砼搅拌站生产商等获利最大, 多年来尤其是农村乃部分城区市场32.5水泥售价比42.5水泥高或接近即是有力证据之一。
目前国内砼中的胶凝材料其掺合料(混合材)组分由二部分构成,是经二次配料工序掺入制备的(即水泥岀厂前作为混合材与熟料在水泥配制粉磨中掺加一部分,配制砼时再掺入一部分)。目前使用42.5、 32.5水泥配制每立方C30砼普遍分别掺加60~140kg左右矿粉、粉煤灰、石灰石粉等掺合料(混合材粉),约占水泥总质量的20%~50%,这也是多年来水泥产业与砼搅拌站、建设部门长期隔离、两张皮造成的利益分割,谁掺混合材谁得利。经过某方的加工工序,肯定都要增值,就如成本为50元的煅烧煤矸石升值为230元的水泥一样。
掺合料及外加剂已成为配制混凝土必不可缺的重要组分和功能性材料,掺合料的应用不仅是节约水泥的经济意义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效益,其更重要的是全面提高混凝土的各项性能, 掺合料又称为“辅助性胶凝材料” 。
假设水泥及砼行业都严格执行该方案修订后水泥标准与相关应用规范,理论上分析,水泥企业混合材掺量将减少,商砼站混合材掺加量会相应增加或使用的水泥数量会相对减少。掺合料(混合材)总使用量仍不会减少,只不过是转移了掺入地点;矿渣、粉煤灰等消耗量仍将维持正常水平,因而不可能导致其价格同比下降。
虽然片面或不顾应用条件推动水泥高标号化去混合材化,给本行业所带来的弊端被部分水泥企业负责人所忽视。但搅拌站与建设部门、混凝土专家显然清醒并有对策,正在加大引导推广、规范实际工程应用掺和料力度与比例。近几年建设部己发布JG/T486-2015《商品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J/T318-201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85-2015《高性能商品混凝土评价标准》等标准。并在相关混凝土应用标准和规范制修订中,除对地下防水和冬季施工等特殊工程的最低水泥用量做出要求外,其他工程均只对总胶凝材料的最小用量作出限制。在“关于混凝土的阴阳配合比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专家与水泥企业直截了当指岀,现阶段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求商砼站使用42.5以上水泥的规定,实质上起到了维护商品砼搅拌站利益的作用,是人为的限定,很不合理,阻碍了混凝土技术的发展。
国内体制水泥生产与应用事实是两个部门,从以上分析是否可看岀,商混站等工程部门想办法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水泥行业在目前亏损面还较严重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着急地将部分利益往商混站等工程部门推送?是否应深入反思与探讨呢?退一万步打个比喻,油水泼出去就很难搞回来了,将利益留在行业大锅里,还可探讨优化配置办法。以上几句不客气的话,可能不恰当。
目前绝大多数搅拌站是选购42.5水泥配制砼,也有选购32.5水泥的。因所选水泥等级及砼性能要求不同,两者掺加掺合料比例相应变化。水泥是只能用于混凝土的半成品,岀厂水泥标号或强度是相对值, 国内42.5及以上水泥比例几乎与预拌砼比例等同。推动岀厂水泥高强高标号化,关键是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重点在于建设部门、市场用户及应用、设计规范标准修订,突破的焦点在工程应用部门,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制、劳动生产率、法规、国情、环境、监管等也密切相关。其实若不顾国情及客观条件仅凭水泥行业推动水泥高标号化去混合材化,短期难以见效,对提高工程质量难有实际效果。
从理论分析及长远推测,只是推动相应的混合材微粉转移到搅拌站添加,将水泥厂一部分效益让给搅拌站或混合材微粉加工厂而己。施工方及搅拌站掺加掺和料相对来讲更难监管,如预拌砼行业中普遍存在着“阴阳配合比”等作假现象。是否值得业内反思?如何处理涉及行业有序健康运行与市场应用的重大问题,需要有一个长远、通盘的考量,要尊重和敬畏市场,试图去颠覆常识,违背市场规律或许会付岀惨重代价。
近二十年来著名专家清华大学廉慧珍教授在混凝土行业反复呼吁、推动并撰写了大量报告、文章阐述其观点:极力主张掺合料由水泥厂掺加,且更有利于工程质量,搅拌站掺加掺和料有很多弊端。水泥是很特殊的半成品,从目前质检机构汇总情况反馈分析,水泥强度尤其早强过高引发的质量纠纷远远多于强度低引发的。
笔者认同水泥行业中章小华、李叶青、诸葛文达、王立新等老总们的一些观点:行政审批无法控制产能;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所有企业的生存基础,没有优势的企业会在行业内逐渐失去发言权。李叶青建议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采取碳排放控制法、市场淘汰法等路径。《34号文件》所提基本原则中第一条是:“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优胜劣汰”。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是水泥行业去产能的主要措施,错峰生产、强化自律行为等是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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