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兴新能源汽车玻璃产业园一期7.5MW余热发电项目获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新福兴新能源汽车玻璃产业园一期7.5MW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福州新福兴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恳请核准新福兴玻璃一期工程余热发电项目的请示》(融新福兴﹝2018﹞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新福兴新能源汽车玻璃产业园一期项目玻璃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烟气,降低企业综合能耗,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州新福兴新能源汽车玻璃产业园一期7.5MW余热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017-350181-41-03-062579)。
项目单位为福州新福兴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江阴港城经济区新福兴新能源汽车玻璃产业园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2台13.8吨/小时余热锅炉和1台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
四、项目总投资347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47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股东:福州新福兴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等相关文件分别是《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新福兴新能源汽车玻璃产业园一期工程余热发电项目免于规划条件设定的函》(融规函〔2018〕675号)、项目土地证(闽(2017)福清市不动产权0012065号)、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2018年9月4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福州新福兴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州新福兴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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