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放开四行业用电企业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能源 2018-09-04 10:02:14 来源:山西晚报

9月3日,山西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重点行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用电企业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促进四个重点行业与发电企业开展长期深度合作。

火电企业亏损严重

当前,山西省火电企业亏损严重,中南部部分企业发电意愿不强、电煤库存不足,已经严重影响我省中南部区域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我省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用电量占全省工业用电量的45%左右,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65%以上,是山西省主要用电行业,也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

根据《通知》,我省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能耗达到国家标准、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企业,鼓励其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通过市场来满足用电需求。

四个行业具体范围为:钢铁行业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物采选、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钢丝及其制品等;煤炭行业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有色行业包括重金属(如铜、铅、锌)、轻金属(如铝、镁)、贵金属(如金、银、铂)及稀有金属的采选、冶炼和压延加工等;建材行业包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石材和墙体材料生产等。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落实国家放开四个行业全电量市场交易政策,促进四个重点行业与发电企业开展长期深度合作,实现利益共享和共赢发展,对我省电力安全运行乃至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9月起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

那么,用电企业究竟如何进行市场化交易呢?

《通知》明确,对已经完成注册进入电力市场的四个行业用电企业,从2018年9月起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并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通过交易平台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合同的,继续履行交易合同;对尚未形成交易合同的电量,鼓励发用电双方自主协商,协商交易应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

交易双方可根据发电企业电煤来源,自主协商选取合理的基准电煤价格,将与其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交易合同的基准电价,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参考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基准电价。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建立价格浮动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市场影响因素,协商确定浮动的参考标准、浮动周期、浮动比例。推荐综合考虑发电成本、煤炭市场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等市场因素,建立电价浮动机制。

若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可先放开发用电计划,并设置过渡期至2019年底。过渡期内,用电企业电价按销售目录电价标准确定,并由交易中心组织挂牌交易,成交发电企业的电价按销售目录电价扣减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确定;过渡期后,用电企业执行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按照自主协商、集中撮合、偏差处理等相关规定形成用电价格。

对于年用电量小于1000万千瓦时的用电企业,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由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签订购电协议,在向交易中心提交双方购电协议后,售电公司可作为市场主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用电企业月度结算时,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双方协议购电价格和用电企业实际用电量进行交易结算。未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专场组织挂牌交易。

鼓励同一区域内开展交易

根据《通知》,我省鼓励用电企业(含售电公司代理的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及电网企业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中长期合同,促进双方锁定经营风险,优化生产安排;对签订1年以上中长期交易合同的,允许用电企业(含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周期内跨年度调整月度合同和在合同周期内每年调整一次年度合同。

《通知》要求,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区域电网安全保障电量不足等问题,电力调度机构要认真开展安全校核工作,重点做好区域内年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电力和电量平衡预测,区域外来电力最大输送能力预测,区域内电网安全保障最低电力电量缺口预测等。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约束条件开展交易,不满足网络安全约束条件时,按照中长期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削减。

鉴于我省电网实际潮流和发用电负荷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鼓励北部(大同市、朔州市和忻州市)、中部(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和阳泉市)、南部(临汾市、运城市、长治市和晋城市)同一区域内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保障区域电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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