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发布执行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执行。根据细则,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在准入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应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要求等条件。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细则明确,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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