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模式之零售竞争模式
从1990年开始,首先是英国,然后是挪威、澳大利亚、智利和阿根廷等国家实行这种模式,或者正处于向这种运营模式转移的过程中。1996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了888号和889号法案放宽管制后,已有加州电力市场于2000年实行了这一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目的是通过电力市场的竞争降低用户电价。
一.特点
零售竞争模式是电力市场的最高阶段,或者说是最理想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卖方之间的竞争程度最激烈,买方的选择余地也最大,具体有如下三大特点:
发电、输电、配电企业和用户相互分离,各自成为独立的平等的经济法人,四者之间的关系为电力买卖和经销商的关系。发电公司竞价上网,电力用户除可以向配电商(或零售商)购电外,还可以向网内或网外的发电企业直接购电。
按市场供需均衡原理,在一定程度上让市场调节决定电价。但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同时实行合约定价。
在发展市场调节功能的同时强化国家监管,但监管范围逐步缩小,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对电价的管制。
二.实行零售竞争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供需关系得到充分缓和共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发电企业的总供给陈能满足所有用户的总需求外,还有充裕的备用容量,使得任何一部分电力企业或者任何一部分用户进人与退出市场都不会对供需平衡造成影响。
电网有运营方式上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市场交易多变所引起的潮流变化,能满足大用户、配电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互联网上的发电企业购买电力。
价格和取费有高透明度;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性能先进、功能齐全;市场信息畅通,生产者对市场信息充分了解。
有一套科学、合理地管理电力市场的法规和技术手段,设立了强有力的市场监督协调机构,以保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
政府予以强有力的支持和扶持。
三.电力转供
实行电力转供为电力用户选择供电商扩大了可选择范围。例如,在配电公司A的服务区内,某一用户可以从配电公司B处购电,并通过配电公司A的电网实现转供。实行转供,可使供电商展开竞争,降低成本,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
美国对电力转运价格从时间上进行了分类。电力转运价格分为小时、天、星期、月、季等短期和长期价格,从种类上又分为固定和非固定两大类,各种电力转运价格具有不同的优先权。在遇到线路过载时,采用非固定托送价的电力交易将首先被剔除,因此,在选择转运价格时,用户应仔细研究,以达到节省输电费用的目的。
四.电力库(Power Pool)
在零售竞争模式下,根据输电网、配电网存在垄断经营和分散经营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电力库的经营方式。所谓电力库就是一个短期电力市场,发电商、配电商和用户可进入这个市场。电力库本身既不买电,也不卖电,它只是组织实时市场(Spot Market),决定市场结算价格,按既定价格对进出电力库的电量进行结算。
电力库可分为强制型电力库和自愿型电力库。
1.强制型电力库
强制型电力库适应输电网络和配电网络垄断经营的情况。可对发电和输电实施集中控制,根据各发电商对电力库的报价来调度各发电厂的出力。所有发电商所发电力都必须售给电力库,所有购电者都必须从电力库购电。不允许发电商与配电商/用户签订实物输电合同(差价合同,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FD)。以避免双方要承担的从电力库购售电的价格风险。
2.自愿型电力库
自愿型电力库并不要求对所有发电厂统一调度,其中一些发电厂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电网或者通过电力公司的电网进行转供,将所发电力直接售给用户。为完成系统平衡功能,系统操作员只要控制少数几个机动性较好的电厂就可以了。其他的电厂可以以投标价参加系统统一调度,也可以不参加统一调度,而直接将电卖给用户。如果发电厂通过双边合同直接向用户售电,那么发电厂只需系统操作员提供平衡服务。
五.输电和配电
在零售竞争运营模式下,无论是输电网还是配电网都是开放的。输电和配电网的管理之间既没有利益上的冲突,也不存在内部交易问题,二者之间的差别只是所负责管理经营的电网的电压等级不同。输电和配电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因而可以由一家公司统一负责管理输配电网,也可以将输电网和配电网分别由不同的公司进行管理。具体要视电网的规模、所辖区域的大小、网络权属的历史沿革等确定。
一般来说,配电公司既拥有配电网又有零售权,这也就提出了配电网的调度机构要像输电网的调度机构一样独立的问题。例如,由于恶劣天气损坏了配电线路,配电公司非常有可能首先将它自己的用户恢复供电,然后才是其他的用户。解决的办法可能有两个。
对于辖区大、用户多的配电公司可以将配电功能和零售功能分离,即配电公司只负责配电网络的建设、管理、调度和提供配电服务。售电功能全部由辖区内多个零售公司完成。
配电公司兼有电网调度和零售职能。
在英国,每个地区配电公司都有供电许可证,赋予它们与那些在当地没有配电网的零售公司的不同的责任。
具体做法是:向拥有配电网的配电公司发放“一类供电执照”,向没有配电网的零售公司发放“二类供电执照”,其主要差别是拥有“一类供电执照”的配电公司可以向拥有特权的和没有特权的两类用户供电,而零售公司只能向没有特权的用户供电。零售公司买进大量电能,然后按照零售电价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将电卖给最终用户,这些都是可以增值的工作,都可以获得利润。
六.交易与计量
在零售竞争模式下,实时市场是必须的。当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的电网进行合同交易时,必须要有实时市场。网络拥有者必须确保有商务合同以允许对合同确定的交易量与实际交易量之间的不平衡量进行结算。如果电网属于不同所有者,还需要制定区域内部付款模式。在这种运营模式下,计量成为主要问题。用电计量不仅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而且是商业结算的重要依据。每个用户都需要以时段(半小时或一刻钟)进行计量,为了能够确定每个用户的电费并付款到相应的账户中,必须知道在每一结算周期内每个零售商的用户用了多少电。
七.经济效益
零售竞争机制的引入促进了发电、投资和消费方面效益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发电方面。市场价格提供了哪些发电厂应该关停、哪些发电厂应该保留的信号。如果市场价格不能收回发电厂所有的不可避免成本,包括管理费和人工费,这样的发电厂就应该关闭。当市场价格高到一定程度时,新电厂就要进入。另外,因为存在可以看得到的现货市场,可用率的价值为电能的现货价格减去电厂的短期运行成本就变得很直观。由于这种引入投标价格的 Power Pool实现了整个系统的经济调度,为建设、维护。运行和关停发电厂提供了正确的激励信号
2.用户方面。在零售竞争模式下,许多用户寻求新的供电伙伴,这对现有的供电公司产生了很大的压力。而在输电网开放模式下,供电公司对最终用户实行垄断专营,没有这种面对以最低价格买电的激励机制。如果允许用户自由地对实时电价作出响应,他们很可能要调整他们的用电策略。例如迫使用户自动避开高峰时用电,起到了削峰填谷的作用,从而使日负荷率大大提高。有一些大型公司通过调整生产计划来对市场电价作出应。
由于供给效益和需求效益在竞争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劳动生产率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因此可以说,零售竞争模式是四种模式中经济效率最高的模式。
八.社会效益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由于没有垄断机制,因而不能尽任何社会义务。与发电有关的政策性的社会项目只能通过特殊的补助机制或者征收售税的方式来实现。补助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影响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营。
输电网开放运营模式下仍然允许对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对大用户给予特殊的优待等。在零售竞争运营模式下,这些都不能再直接实现了。由于市场只遵守一个电价的准则,零售商不能提供特殊的优惠。其结果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只能通过立法来向所有的零售销售额征收不能免收的税款或通过垄断机构——输配电运营管理部门来收取这笔费用。
零售竞争模式将发电、输电、配电、用户四环节相分离,打破了传统的电力一体化管理模式,形成了电力供给、销售多家竞争的局面。为发电企业竞价上网、为用户自主选择供电商、使电力充分显示其商品特性、为生产者与消费者形成真正的买卖关系创造了市场条件。
在零售竞争模式下交易协议和电价投标与集中调度二者并举。由于签订多种的交易协议和建立电量计费系统,因而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对于大用户,由于已经安装了计量仪表,交易成本与电能成本比所占比例较小。对小用户,在短期内,这笔费用可能会远远超过它获得的收益。但是零售竞争模式必定是电力市场所采用的最理想并且最终将要实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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