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力公司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获全票通过
11月17日,记者获悉,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新修订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条例》是完善辽宁地方电力法规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新能源设施保护、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电力行政执法、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是保障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的需要。
为此,辽宁公司于2014年12月主动提请修订《条例》,并得到了省政府、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修订《条例》本着“解决突出问题、体现法治精神”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起草依据,立足于辽宁实际,广泛参考和适当借鉴有关行政规章和其他省市的有益成果,注重《条例》的地方性和可操作性,在最大限度保证电力公共安全和用电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兼顾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为此,确定了三项修订重点:即增加保护电力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条文;修订对电力设施保护力度不够的条文;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衔接的条文。
历经近两年时间,经过立法项目的研究、申报、立项、论证,以及省经信委审查、各委办厅局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人大财经委审核、省人大法制委审核、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等10余个立法环节,正式审议通过。期间,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公司副总经理张印明带队组织论证和推进,经济法律部牵头组织具体办理。发策部、运检部、建设部、营销部、调度中心、交易中心、科技部、安质部等部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条例》修订过程中共组织10余次调研,召开20余次研讨会,《条例》草案数易50余稿,最终得到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新《条例》是以构建辽宁电网建设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为目标,主要解决困扰辽宁地区电网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突出问题。新增《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专章,促使电力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有利于电力发展规划的实施和保护;新增电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公告条款,解决了电网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站址保护及拆迁补偿难等问题;新增电力企业巡检权条款,解决了因电力行政管理人员数量难以承担保护任务,而导致的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及实时性不强等问题;细化电力设施与公用设施、树木、“三线”等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的条款,提高了解决因上位法(如电力法、森林法、绿化条例)衔接争议或历史形成妨碍问题的操作性;增加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权紧急避险处理线树矛盾的情形,解决了原《条例》仅规定不可抗力一类情形且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增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域和保护措施,解决了原《条例》对新能源产业、新电压等级线路及相关电力设施保护无据可依或实用性不强的问题;补充完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解决了原《条例》对法律责任规定不细、震慑力不强的问题。
新《条例》的实施,将有力促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法治化和规划化,为辽宁电网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改善辽宁地区电力法治环境。公司也将大力宣贯新《条例》,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氛围,助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为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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