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电公司如何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能源 2016-11-14 09:47:47 来源: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指南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2.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3.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4.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2.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3.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4.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5.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九、行政许可的业务管理单位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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