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交易规则出炉 售电公司可捆绑代理

能源 2016-10-14 09:23:15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重庆市经信委发布了《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指定了游戏规则。

重点如下:

1、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

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年用电量300-500万千瓦时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售电公司: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年4月已经印发,见阅读原文)

发电企业:

火电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2、准入程序:

电力用户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准入申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每季度末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

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市场准入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在市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基本信息注册。

3、交易品种:

直接交易周期暂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初期以年度交易和季度交易为主,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月度交易。

4、结算: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并开具发票,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电费,与售电公司结算售电代理服务费。电网企业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相关电量、电费。

当电力用户用电量超过合同电量105%的部分,超过部分由电网企业按目录电价进行结算,发电企业无违约责任;当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责任由各市场主体在直接交易合同中约定。

5、退出:

(一)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不再满足准入条件。

(二)经审核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在完成信息注册后的1年内,没有开展市场交易的。

(三)合同期满,因故不愿再参与市场交易的。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6〕7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经济开发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电改配套文件、结合国家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相关要求,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现将《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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