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重污染企业开始实行差别电价

能源 2018-11-07 09:57:20 来源:河南发改委

10月31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落实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执行产业政策或能耗情况的核查结果函后,对本地涉及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后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自当年的6月1日起追溯执行。日常核查、申请核查,需明确加价标准或撤销、调整电价的,自复核结果函签发日追溯执行。

核查的项目,既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能耗又超过限定值的,同时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86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业政策核查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本地涉及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日常核查,甄别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或项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按照新的产业政策执行。年度核查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

经过转产、关闭、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以及升级改造后,企业提出申请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核查工作。

核查结果,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等情况,应在本地主要报纸(媒体)、本委网站进行公示。日常核查、申请核查,要按上述要求及时进行。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重新组织复核。

公示结束后,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将本地属于8大行业的年度核查结果,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函告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日常核查、申请核查的结果,要在完成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执行产业政策或能耗情况的核查结果函后,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标准,明确相关企业或项目的具体加价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文件。

年度核查后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自当年的6月1日起追溯执行。日常核查、申请核查,需明确加价标准或撤销、调整电价的,自复核结果函签发日追溯执行。

核查的项目,既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能耗又超过限定值的,同时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各市县电力公司必须按照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电价标准、时间等内容,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

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每年要开展差别化电价政策专项检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份,将年度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报送河南发改委(价管处)。

三、鼓励创新差别化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创新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精神,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攻坚等要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可向本级政府提出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实施惩罚性电价等建议。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周密安排,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执行。

各地在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出台的新措施,请及时函告河南发改委。

2018年10月29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创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