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重污染企业开始实行差别电价
10月31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落实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执行产业政策或能耗情况的核查结果函后,对本地涉及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后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自当年的6月1日起追溯执行。日常核查、申请核查,需明确加价标准或撤销、调整电价的,自复核结果函签发日追溯执行。
核查的项目,既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能耗又超过限定值的,同时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86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业政策核查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本地涉及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日常核查,甄别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或项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按照新的产业政策执行。年度核查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
经过转产、关闭、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以及升级改造后,企业提出申请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核查工作。
核查结果,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等情况,应在本地主要报纸(媒体)、本委网站进行公示。日常核查、申请核查,要按上述要求及时进行。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重新组织复核。
公示结束后,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将本地属于8大行业的年度核查结果,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函告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日常核查、申请核查的结果,要在完成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执行产业政策或能耗情况的核查结果函后,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标准,明确相关企业或项目的具体加价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文件。
年度核查后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自当年的6月1日起追溯执行。日常核查、申请核查,需明确加价标准或撤销、调整电价的,自复核结果函签发日追溯执行。
核查的项目,既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能耗又超过限定值的,同时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各市县电力公司必须按照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电价标准、时间等内容,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
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每年要开展差别化电价政策专项检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份,将年度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报送河南发改委(价管处)。
三、鼓励创新差别化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创新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精神,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攻坚等要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可向本级政府提出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实施惩罚性电价等建议。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周密安排,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执行。
各地在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出台的新措施,请及时函告河南发改委。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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