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摸底融资租赁等三类机构 排查套利乱象
■本报记者 傅苏颖
银保监会6月7日发布公告称,近日,银保监会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请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尽快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联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组织本地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逐户审核确认企业填报信息,结合实际开展摸底工作。
一位从事租赁行业的人士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由银保监会会同各地方政府金融办/金融局开展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业务信息填报工作,标志着银保监会接过商务部的监管权限,正式开展对上述三类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
今年4月20日,商务部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上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转隶工作。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徐承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或者由于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不足或监管真空,融资租赁等“类金融”行业滋生出套利风险。
以融资租赁为例,徐承远介绍的主要套利行为有:
一是以通道业务规避监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银行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相结合,帮助银行规避信贷规模占用,起到“加杠杆”的作用。
二是融资违规,增加风险敞口。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金平台公开筹资,更有涉及自融或非法集资等违规融资行为。
截至2017年,全国有近9000多家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实力良莠不齐。对于资本金规模较小,无法获得股东在资金方面支持的融资租赁公司,获得银行借款或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的机会较少。故而部分实力较弱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在P2P平台转让租赁债权筹集资金,更有少量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实际租赁标的,通过虚构租赁债权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实现资金套利。
三是部分机构存在违规为政府平台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类信贷”行为提供担保等行为。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三类机构纳入金融监管是符合‘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要求。类金融机构行业监管并轨的顶层设计以及整治、排查等监管的加强均有助于防止三类机构监管套利,规范三类机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在排查以及实现统一监管的过程中,前期存在业务违规或展业不充分的机构会受到较大冲击,这也有利于行业实现优胜劣汰。”徐承远认为。
上述从事租赁行业的人士表示,近年来,大量三类机构从事类贷款金融套利活动,且不对类贷款业务进行实质上的拨备和风险计提,部分会计科目存在严重失真,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此次摸底工作的对象表面上是三类机构的运行数据,实质上是对三类机构经营金融业务乱象的摸底排查,具有重要意义。
该人士表示,未来5年,不排除地方金融办/金融局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合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系统,实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垂直管理。
该人士表示,银保监会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在监管实务中的应用,通过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监管统计、实时管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极大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以及智能算法实现事前预判和精准监控,杜绝系统性风险发生。
该人士认为,摸底结束后,可能会集中清理一批机构,重新颁发业务牌照,有针对性地对三类机构的套利模式制定监管细则,补齐制度短板。
徐承远表示,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在80%以上,其中存在以售后回租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的情况,偏离了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支持实体的本源。后期监管部门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重点针对售后回租、通道业务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加强对三类机构在买卖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材料的重点审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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