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信披新规下月起实施 须披露责任准备金信息

财经 2018-06-17 14:33:14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保险业信息披露立下了新的纲领性文件。

  《办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相较于2010年的旧版信息披露制度,新的《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并计划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

  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现行的旧版制度出台于2010年4月12日,自当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

  对比旧版,记者在新《办法》中看到,对于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要求新增“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同时,险企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也要详细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内容。

  同时,在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风险评估”这一项内容上,在保险、市场、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风险的基础上,新版《办法》新增了对战略、声誉、流动性等风险的说明要求。

  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办法》新增了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使其与以往熟知的“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条目并列,一起组成了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新产品新情况有了新要求

  对比旧版,在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之外,针对2010年之后才在寿险市场受热捧的万能险等产品,新的《办法》也作出了信息披露要求规定。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的旧版规定,只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不过,在新的《办法》中,产品经营信息与统计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分类口径相似,原保险保费收入前5位、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前3位、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前3位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费收入和退保情况等内容都必须完整披露。

  除了针对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就目前出现的一些保险股权方面的乱象,新的《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风险防范规定。

  《办法》要求,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除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创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