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保划转不会增加企业总体负担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
社保划转不会增加企业总体负担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说,税务征收后社保费负担会逐步合理下降――
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体制改革后,缴费负担会不会大幅增加?下一步是否会推动降低社保费率?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为推进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二元征收主体体制。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社保机构全责征收、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双部门征收等多种征收模式。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参与了社保费征收,征收额已占到全国社保费总收入的43.3%。
“我国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取得了突出成就。新时期,应该在‘扩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制度,统一征收主体、提高征收效率。可以说,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开启了社保改革的新阶段,为推进全国统筹奠定基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说。
“以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为基础,能够在提高征收率的同时,降低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保证资金安全,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改革方案。”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据介绍,2017年国务院委托中国社科院成立专家组,对我国社保费征缴体制开展综合评估。专家组的主要结论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能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执法更规范的专业优势。同时,将社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更加聚焦主业,集中精力把参保扩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工作做得更好。
今年2月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同时,国务院明确,各省人民政府担负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主体责任。目前,海南、西藏、陕西、大连等14省区市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议;广东、广西、青岛等6省区市政府印发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意见和征管交接方案。
征收标准负担水平不变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会不会出现缴费负担大幅增加的问题?对此,相关专家表示,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管理征收,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依法堵漏增收,实现社保费收入可持续增长。
实际上,从已经由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征收社保费的省份中也可看出,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均为合理增长。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百分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
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近5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总体都较为平稳,未出现企业负担大幅增加的情况。总体上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地区,费基逐年做实、费率稳中有降、收入平稳增长。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记者获悉,各地税务部门正在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改革任务按期落地。同时,通过规范缴费管理,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不搞突击式、运动式欠费清查。
“目前,各地社保情况差别比较大,改革应该统筹规划、平稳推进,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空间。”社会保障专家、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昌平说。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建议,对以前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可以设立明确的过渡期政策,避免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太大影响。
社保名义费率仍偏高
自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是,目前社会保险的名义费率还是偏高,不少企业感到负担偏重。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强制性不足,一些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较差,导致社会保险征收率偏低,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存在一定差距。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必须深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中包括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我国目前社保名义费率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缴费基数、征收率较低。”刘昌平说。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说,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费负担会逐步合理下降。“在改革中,做实费基与降低费率应同步考虑。”冯俏彬说。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也认为,当前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到了进一步降低费率的时机。“以前存在一些缴费基数不实、漏缴、少缴等问题,现在一方面要加强征管,一方面应下调社保费率。”
8月20日举行的税务总局等5部门联合会议指出,“通过改革,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说明了国家对降低社保费率的统筹考虑与推进。
降低社保负担问题在各地受到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近日发文,明确提出“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社会保险费收入测算工作,摸清费基、费率和收入底数,测算收入变化情况,结合经济整体运行情况,妥善处理好征管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关系,把优化征管与减税降费统筹考虑。
“‘降成本’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任务之一,要求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社保基金缴费在企业税费负担中占较大比例,社保费率在未来仍需继续下调。在名义费率只降不升的前提下,只有提高实际征收率,才能缓解财政压力,将企业的缴费负担降在明处,保证公平。”张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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