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京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 杜燕)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政策的规定,起草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今年9月24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证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法律地位平等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此次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体现和保证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文本,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交易行为,示范文本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有效的平衡,促进双方公平交易。
示范文本还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的约定,同时给予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意思自治的尊重与空间。例如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可约定比示范文本更为全面的保证金的赔付情形,双方可自行约定平台服务费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并可以自行选择配送方式并就配送问题另行约定补充协议。通过相对开放式的条款设置,可以保障平台经营者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业务的经营自主权,体现协议双方的优势,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示范文本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对政策要求进行具体落地。记者了解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对网络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合同已经作出了一些基本价值共识,为本示范文本所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示范文本及时吸收了该法中的适用条款,确保与之保持一致,并进行具体化的约定。例如,示范文本按照《电子商务法》第51条的规定,明确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避免合同约定与法律发生冲突。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数额、管理、退还等办法
此外,示范文本针对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删除实践中常出现的违法的格式条款,对商业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设置重点条款。
记者了解到,平台经营者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但对于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的约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示范文本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交易平台利用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利用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示范文本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实践中,平台经营者还通常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时候应该遵守的原则及义务,但却忽略了平台经营者对此应承担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地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利用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问题再处罚平台内经营者,对此示范文本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
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示范文本对此条约定进行了细化。文本明确约定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并且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尽可能的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据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为示范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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