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水泥新增产能项目审批

财经 2018-10-28 06:16:30 来源:辽宁日报

  1月9日下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近年来,大气污染已成为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辽宁全省各级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015年,全省可吸收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同比改善6.1%、5.2%、13%和8.3%。尽管如此,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仍非常严峻。

  大气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统筹施策、多管齐下,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把大气污染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去年11月下旬,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组成两个调研组,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赴沈阳、鞍山、抚顺、锦州和葫芦岛5市,就《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直15个相关部门的意见。

  针对辽宁省重点大气污染源,《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从5个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主要是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和热电发展规划以及民用散煤污染治理措施;二是工业污染防治,主要是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等;三是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主要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抽测以及机动船舶的禁止行为等;四是扬尘污染防治,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以及道路保洁作业的防尘措施;五是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主要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划定禁烧区,秸秆综合利用以及防治恶臭气体排放。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各级政府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要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燃煤和机动车尾气问题,推动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发展公共交通;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效仿“河长制”的做法,分区分片,抓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要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要快速受理、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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