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施意见推价格机制改革 明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

财经 2016-11-14 10:47:17 来源:云南网

日前,云南省发布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涉及你所关心的电力、医药、教育、交通、旅游等领域。《实施意见》明确,到2017年,云南省将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到2020年全面放开。

企业用电 平均每千瓦时降0.13元

《实施意见》明确,云南省要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由市场形成竞争性环节电价。

从2016年起,云南电网大工业用户(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力争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使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3元以上,其中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6元。

2017年,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上网及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并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将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迪庆、文山、保山、德宏、怒江、丽江、临沧等7个州(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定价权授权当地政府,探索建立区域性电价形成机制。

药品价格 变动幅度大适时调查

云南省将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由市场形成。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15%的药品加成。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直接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市场供应。此外,云南省还要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适时启动价格调查,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民办教育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实施意见》,云南省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支持公办高校转型发展,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提供应用型人才。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自主定价。

景区门票 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年

旅游景区门票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年,调价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外,旅游景区不得随意设卡收费,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

客运价格 明年试点放开省际班线

从2016年起,云南省放开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服务收费。2017年,试点放开省际班线和具备竞争条件的省内班线客运价格,放开汽车客运站、港口的竞争性服务价格。

同时还将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具备竞争条件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价格监管 失信者明年将上“黑名单”

《实施意见》明确了云南省价格改革的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定价机制、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更为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虽然价格将逐步放开,但云南省仍然会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预防、制止和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价格欺诈,市民该如何维权?《实施意见》明确,云南省将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提高价格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能力。同时,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到2017年,云南省将初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实行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配合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的经营者,记入价格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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