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退市情形增多 年内6家公司确认退市
11月8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及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意味着中弘股份成为首家因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今日本报采访专家学者对目前市场上的退市方式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近日,深交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中弘股份成为首家因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至此,今年以来经交易所确认的退市公司达到6家(包括已经摘牌和正在处于摘牌前程序中的上市公司)。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年内已确定的6家退市公司分别是上交所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弘股份)。
其中,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连续多年亏损甚至资不抵债,达到退市客观标准,是退市制度的主要情形之一。而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触及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的终止上市情形而退市;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强制退市;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强制退市。
今年以来,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从顶层设计、执行层面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体系,同时已确定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显著高于往年。今年7月份,证监会完成了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修订。
按照修订后的《退市意见》,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或因为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截至目前,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深交所已对长生生物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售处理。长生生物也披露公告称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目前《退市意见》确立了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以及强制退市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创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