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水泥粉磨站大撤离 集中整治散乱污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印发《徐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对保留和处于过渡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治并通过复产验收的水泥粉磨站,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徐州市共19家粉磨站企业列入管控名单。同期公布的徐州市“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场核查问题清单显示,有18家粉磨站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
具体通知如下:
为深入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借鉴京津冀“2+26”城市做法,针对我市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时段
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
二、行动目标
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PM2.5浓度控制在64.5微克/立方米以下,较去年同期下降26.1%以上,努力提高二级以上优良天数比例,全力完成“双60”年度目标任务。
2019年1月1日-3月31日,PM2.5浓度控制在76.3微克/立方米以下,较2018年同期下降20%以上。秋冬季期间,重污染天数不高于19天,同比减少3天以上。
三、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抢抓有限时间,以时保天、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淘汰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清零,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四、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加快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开展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关闭经开区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完成云龙区江苏新华印刷厂、铜山区徐州市新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技术改造,搬迁新城区徐州中天棉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实施停产,并启动关闭或搬迁。继续深入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整治。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炼钢产能80万吨以上,到2020年压减30%;淘汰焦炭产能290万吨,到2020年压减50%;全市淘汰砖瓦企业21家;淘汰铸造企业3家;淘汰家具企业77家;水泥行业严格落实《徐州市水泥行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方案》要求,大幅削减水泥产能。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场核查交办的152个问题整改工作,逐项销号,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关闭取缔不彻底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断水、断电、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对于治理不到位的“散乱污”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或关闭,切断生产供电;对于整治完成且通过复产的“散乱污”企业,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合理规划、进园入区、基础设施完备、产业提档升级的总体要求,建设一批专业园区,对丰县板材加工、沛县铸造、睢宁县家具制造、邳州市板材加工及石膏板生产、新沂市彩砖瓦制造、铜山区砖瓦窑、贾汪区家具制造等“散乱污”企业集群,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焦化、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立即启动实施东南钢铁、中新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加强砖瓦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启动实施铸造企业治理改造,2018年12月底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00、150毫克/立方米,逾期未完成,予以关停。按照省大气办2018年底前,完成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含粉磨站)、砖瓦、铸造、玻璃制品生产等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存储、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或密闭廊道以及达到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工业园区全部完成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试点开展睢宁电商产业园区、凌城镇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重点管理的陶瓷制品制造;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等为基础燃料的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再生金属冶炼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载入排污许可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削减550万吨。城市建成区内散煤销售全部清零。结合全市四大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方案,淘汰关停姚庄电厂、东方热电5台共计3.9万千瓦燃煤机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强力推进南区热电、新汇热电“煤改气”,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年内制定我市集中供热替代方案,到2020年9月底前,淘汰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15公里半径范围内燃煤锅炉(含燃煤炉灶、茶水炉等)、燃煤小
热电等。加强煤质监管,明确散煤煤质管理要求,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烧煤炭及其制品等。
7.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力度,2018年10月底前,烘干设备、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清零;淘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39台共计1121.1蒸吨;超低排放改造65吨以上32台共计3165蒸吨燃煤锅炉。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对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其中10蒸吨以上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当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生物质锅炉开展停产整治,12月底制定整治方案,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整治任务。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8.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2018年10月底前,开展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产品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铁路专用线、港口利用率摸底调查工作,编制运输结构调整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全市9家电力企业铁路货场、煤码头到厂区使用廊道运输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运输。孟家沟、双楼港港口集装箱运量比2017年增长30%,替代5000辆货车运输。推进顺堤河作业区、邳州港作业区进港铁路建设。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码头煤炭集港改由水路运输,每年替代2.6万辆货车运输。大力发展多式联运,2018年12月底前建设3个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运枢纽(物流园区),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开展2个示范项目建设。
9.加快车船结构升级。2018年12月底前,新增和更新80辆城市公交、200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出租汽车。电动公交保有量达到800辆,比例不低于32%。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低排放的港口作业车辆。建设200个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加快老旧车淘汰,年内淘汰国III营运柴油货车100辆。制定淘汰或治理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方案,加快组织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轻型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新增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年内淘汰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内河航运船舶24艘。改善提升车船燃油品质,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加油站点(含加油车船)。对储油库、社会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检实现全覆盖,不合格的实施复检。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监督检查;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期间,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50家。
10.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新车环保监督管理,2018年10月起,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逐车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OBD等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工作,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全覆盖。按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安排部署对新生产机动车开展抽检。对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进行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复核。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建设工作。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全市53家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实现全覆盖。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对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内各类工地、铁路货场、港口码头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抽测,全市域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2018年10月底前,机场启动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制定设备启用计划并有序推进;2018年12月底前,全市港口80%以上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地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年10月起,向社会每月公布各县(市)区降尘监测结果。各地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严格落实《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城管等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定并组织实施《徐州市夜间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对渣土运输管理,将渣土清运时段由夜间调整至白天非高峰时段,加大对渣土车辆查处,对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从重处罚。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
12.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防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3.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地方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年内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露天焚烧检查。控制农业氨排放,稳步提升有机肥使用比例,2018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增加至71%。
(五)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4.全面排查工业炉窑。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涉及钢铁、焦化、铸造、铁合金,水泥、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5.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淘汰工作。
16.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对未完成替代的,2018年10月底前落实停产,实施替代,2018年底前完不成替代的予以关闭。
17.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六)实施VOCs综合治理
18.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对122家化工企业、738家工业涂装企业、33家包装印刷企业、568家板材加工企业、313家家具制造等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核查评估,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并限期完成深度治理,全面提高VOCs收集去除效率。开展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巩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成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储油库油气回收执法检查全覆盖,社会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执法抽查比例达到100%。对8个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试点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施,2018年12月底完成设施安装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及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提前对特色餐饮街区的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和清洗,10月底前,确保清洗到位、正常使用。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9.加强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根据省、市有关部门会商结果,及时启动《徐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间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中相应应急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0.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出现黄色、橙色、红色污染天气时,严格按照《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10月底前,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科技化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八)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1.钢铁、焦化、铸造、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采暖季,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50%以上(可采用轮流停产或部分生产线、生产工序停产);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不予错峰,由各地发改经济部门上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当前错峰生产基础上再限产50%。对保留和处于过渡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治并通过复产验收的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化工企业除特殊情况外,采暖季禁止开、停车作业与检维修放空作业,如涉及安全问题确有需要,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22.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砖瓦、玻璃棉、岩棉、防水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不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对残疾人福利工厂等涉及重大民生关切的企业,不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对保留和处于过渡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治并通过复产验收的水泥粉磨站,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已完成煤改气或电的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停产保炉等方式限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污染土壤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8年10月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除以上符合差别化错峰生产条件的,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23.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2018年11月15日前,重点用车企业和单位完成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将钢铁、焦化、铸造、建行业错峰生产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方案报送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4.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年内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1台固定式遥感监测,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实现三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VOCs重点监管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确保年内完成安装。加强重点企业监管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钢铁企业完成颗粒物微站建设,每家钢铁企业不少于10个;焦炉炉体安装高清红外视屏设施,每台焦炉不少于3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含易起尘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全部安装降尘罐,对降尘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动态更新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完成2017年城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方案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送综合协调组。
二是强化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按照“属地回避、区域互查”的原则,通过互查、夜查等方式,对全市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企业环境管理情况,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不完善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整治,供电部门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名单切断生产供电,确保停产到位;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坚决按上限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的大气应急管控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统一领导,统筹推进预警预报、应急措施落实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制定全市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调度汇总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市经信委负责落实不同预警等级下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市城管局负责落实应急管控期间城区轨道、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地停工措施;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管控期间港口码头和交通工地的停工措施;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应急管控期间拆迁工地停工和各类搅拌(拌合)站停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收储土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和采石场停工措施;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管控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市水利局负责落实水利工程停工措施;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落实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停工措施;市质监局负责落实管控期间对煤炭、油品质量的检测监管措施;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整治,增加检查频次;市气象局要加强与市环保局开展大气污染预报预警会商,提供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网格化监管,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是强化督查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将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参照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模式,对重点区域开展驻点督查,对发现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查问责。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开展,每周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措施落情况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扎口汇总定期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每周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排名、通报,并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下发预警通知。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地区,约谈属地主要负责同志。
五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信息准确、口径统一,避免多渠道发声。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充分利用徐州日报、徐州电视台“打赢蓝天保卫战”、“263徐州在行动”等专栏,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并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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