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签合同套取廉租房补贴 “承租人”履约诉请被驳回
廉租房补贴是项惠民举措,是国家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取的住房保障政策。但现实生活中却出现 “为申请廉租房补贴而假意签订租房合同”的现象,那么在法律上,“承租人”要求履行这种租房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租房合同纠纷案,最终驳回“承租人”的履约诉请。
保姆与雇主假意签租房合同
2014年11月,吴女士到王先生家做住家保姆。两年后,吴女士想申请廉租房补贴,而申请补贴须有租房合同,她便同雇主王先生商量,想用“假租房”换“真补贴”。2016年12月,吴女士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签订 《廉租房租金补贴意向书》,约定保障中心配租给吴女士的廉租房面积为12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86元,可给予其每月租金补贴1032元,吴女士按规定租赁住房后,保障中心将提供廉租房补贴,并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次日,吴女士便与王先生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三年,合同未就房屋交付、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解除条件等租赁条款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实际上还在王先生家做保姆,也未支付租金。王先生将其从相关部门收到的三笔廉租房补贴共计5000多元转给吴女士。
2017年4月,因双方发生纠纷,王先生要求吴女士搬离系争房屋。吴女士认为,双方签有租房合同,租期还有两年多,要求履行合同。她还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双倍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为由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女士不服,诉至上海一中院。
租赁关系非真实意思表示
吴女士称,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符合申领廉租房补贴的条件,与王先生签约是为了办理补贴备案登记手续,并非恶意套取补贴款。签约时,其还在王先生家做保姆,双方是雇佣关系。备案登记手续办妥后,补贴款付到王先生账上,这时其要求以承租人身份入住王先生家遭拒,法院应保护其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房屋租赁关系。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租房合同要成立,前提之一就是双方具有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就现有事实而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未有详细约定,不合常理。吴女士也自认在签约时双方为“雇佣关系”,签约是为办理廉租房补贴备案手续,在补贴款到账后才要求以承租人身份入住。吴女士自2014年入住系争房屋,从未支付租金,王先生也已将收到的补贴全部退还给吴女士。这些事实表明,双方并无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一中院遂驳回吴女士诉请,维持原判。
此外,针对吴女士与王先生存在假意签订租房合同套取廉租房补贴款的嫌疑,上海一中院向住房保障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廉租房补贴相关备案手续及补贴款发放情况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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