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产 法院认定后收归国有
很多人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没主儿的财产,最后就是国家的。但是究竟怎么确定这财产是无主的,怎么收归国家所有却很少有人了解。即便对很多法律人来讲,因为司法实践中鲜有适用,无主财产认定也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最近,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两位无儿无女、又查无亲属的老人身故后留下的近8万元遗产,经过无主财产认定的特别程序,这些钱最终收归国有。
故事
老夫妇无儿无女 遗产处置成难题
孙老先生是北京市外事学校的退休职工,和老伴儿李老太太一生无儿无女,相依相伴。2002年,两位老人都快80岁高龄了,生活已经无法自理。学校见老人没有亲属在侧,生活起居都无人照料,很是担忧,便挑起担子,一方面把两位老人送到老年公寓养老,一方面签订协议,接受老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他们的工资收入,并按时向老年公寓交纳他们二人每月应支付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负担。
学校为此专门指派了两名细心的老师,一个保管老人的存折,一个掌握存折密码。需要支出钱款时,两个老师一起出面,确保老人的养老钱万无一失。
2005年5月,孙老先生去世了,学校为他办理了后事。虽然他的老伴儿并非学校职工,但学校不忍看着她一个人孤苦无依,仍然遵从协议,继续负责管理老人的财产,为李老太太交纳其在老年公寓的相关费用。
十个月后,李老太太也在老年公寓去世。校方经过核算,孙老先生去世后留下12932.41元存款,李老太太留下16379.6元活期存款和5万元定期存款。
两位老人了无牵挂,寿终正寝。但学校却为这一共不到8万元的存款犯了难。老人跟学校签订的是委托协议,虽然字里行间提到剩余财产由学校处理,但委托协议毕竟不是遗嘱,不能据此执行。而且学校是事业单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更不可能将老人留下的钱据为己有。
两位老人去世之后,为妥善处理他们的遗产,学校曾咨询法律顾问王友贵律师。王律师建议校方最好找到老夫妇的近亲属继承遗产。可是,学校查询了老人的人事档案,却没有老人亲属的任何记录。王律师也专门去了老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户籍底档,同样没有任何收获。
两年多以前,由于管理老人存折和密码的两位老师也快退休了,遗产处置问题迫在眉睫。王律师建议学校通过申请认定无主财产,把老人的遗产交归国家所有。
这样做的好处是,学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万一今后老人的继承人出现,对这笔遗产仍有法律救济途径。
结果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 老人遗产终归国有
2016年和2017年,王友贵律师代理北京市外事学校先后提起两个诉讼,分别申请认定孙老先生和李老太太的财产为无主财产。
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确,权属长期无法确定的财产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无主财产。在实践中,无主财产既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等;也有像老夫妇的遗产这样,财产所有人死亡,其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且死者指定受遗赠人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首先,与财产有关的,比如发现无主财产或作为财产管理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无主财产认定申请。
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三,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才可以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案中,学校作为老夫妇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向西城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法院立案后,首先对学校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老人的委托书、死亡证明、人事档案证据都能说明,老人身故后财产确实无人继承或受遗赠。
认定财产无主是个严谨的程序,除了法院审查基本证据之外,还要通过公告广而告之,为的是让证据中没有体现出来,而事实上有可能存在的权利人来领取。
西城法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认领孙老先生和李老太太存款的公告。一年公告届满后,两位老人的存款仍无人认领。
最终,法院先后判决孙老先生和李老太太的存款及利息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申请认定无主财产与发现埋藏物不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是认定无主财产并没有任何奖励。
学校这些年派专人保管支出老人的存款,不计回报,可以说,在制度上和道德上,都经受住了检验。
不管怎么说,判决下达了,校方的一桩心病也算了了。可老人的存款该怎么交归国家?怎么算交归国家,谁又能代表国家来接收呢?
根据代理律师和法官的说法,老人的存折最终会经过执行程序,交给财政局入账,就算完成了收归国有的程序。
王律师说,两位老人在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的意思表示,这才引出了认定无主财产的案子。因此还是建议老人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给继承人或遗赠给继承人之外的人或单位,提前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和财产归属,避免将来遗产“无主”。
例外
只要有人提出异议 认定程序立即终结
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例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记者查阅了北京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有关无主财产的案例屈指可数。除了外事学校申请的两起案件之外,还有一起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件,为无主财产提出异议之后的终结审理程序做了注脚。
家住石景山区的杜女士曾向法院申请认定自己四叔名下的一套房产为无主财产。杜女士起诉称,自己的四叔自幼丧母,被其姑父姑母抚养,随了姑父姓李,后因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一辈子没有娶妻生子。在四叔的姑父姑母去世后,他便一个人生活。
几年前,杜女士的四叔病逝,留下了在石景山区的一套房产。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却引发了杜女士的家族矛盾。杜女士说,四叔的姑父家没有宗亲,其遗产应由血缘亲属来继承。于是,杜女士的父亲便向法院起诉,希望继承该房产。但法院以杜女士的四叔与姑父母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由,驳回了起诉。
产权人身故,养父母家没有后人,血缘亲属也不能继承,那这房子该怎么办呢?杜女士认为四叔的遗产实际上成了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状况,因此提出申请,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杜女士一家要把房产交公的举动遭到其他杜氏亲属的反对。在法院发出认领公告后,杜女士大伯的儿子在公告期内,对杜女士要求认定无主的房产提出权利异议。法院因此裁定终结了此案审理,房产也没有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据法官介绍,事实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有人在公告期间对无主财产提出异议,这一特别程序就要终结。既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确定实际权属。至于财产的归属问题,相关人员可以再另行起诉确定。
救济
没看到公告没关系 还可请求撤销判决
难免有人会担心,法院发出的认领公告是在法院报上刊登,社会大众能看到的几率有多大?如果财产并非真的无主,而是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没看到认领公告,错过了认领时间,那这财产不就被认定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拿不回来了吗?
法官介绍说,事实上,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于无主财产也设置了充分的救济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对此条规定作出过说明:原判决撤销后,国家或者集体应将财产归还。如果已经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充。原财产已不复存在的,应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不过,虽说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及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这算是无主财产的“另类”处理,是对法律精神和敬老美德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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