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村庄规划要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
中新网海口11月13日电 (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13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通知指出,村庄规划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着力解决村庄规划不接地气、难以实施等突出问题。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乡村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地方实际,分期分批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优化和提升,要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
通知明确,海南省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
根据通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海南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
通知规定,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属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
对经依法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
海南省要求,各市县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分批次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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