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环保 2018-10-28 06:16:3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6年第71号

  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9日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为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制定本规范 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应根 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 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 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 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 现有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 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 圾运输车。在条件允许时,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 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 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管理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 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 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 100 万 吨,中型不低于 50 万吨,小型不低于 25 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落实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等。 选择适宜生产主体,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 营模式。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 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 骨料等再生产品。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 合表 1 中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规定。

  四、工艺与装备 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 稳定的保障系统。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 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 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 备。

  (二)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除尘、降噪和废 水处理工艺及设备。固定式生产方式宜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 封闭式生产单元。

  (三)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 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粉 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B3095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 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 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 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 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在使用时应明确标示为再生骨料。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 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 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五)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 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 工教育档案。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 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 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对可能产 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 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 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 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 防爆的要求。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 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相关要求。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 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 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 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 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四)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有关公告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 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 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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