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保新规:对水泥行业项目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冬季采暖期即将到来,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至关重要。10月31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燃煤、工业排污、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露天烧烤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都将纳入监管范围。
关注燃煤污染 城区新建锅炉大于90蒸吨/小时
《条例》(草案)中提出,辽宁省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不能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每小时额定蒸发量9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违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以10万元罚款。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关注工业污染 禁止直排有害大气污染物
《条例》(草案)提出,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应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关注机动车污染 环保部门可抽检汽车尾气
《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可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担。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关注扬尘污染 天气预警期间停止作业
《条例》(草案)提出,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关注餐饮污染 禁止在划定区露天烧烤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此外,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城市排水单位应定期对下水窨井进行清理,防止产生、散发恶臭气体。
关注重污染天气预警 不得擅自预报重污染天气
《条例》(草案)规定,辽宁省、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没有排污许可证 禁止排放污染物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辽宁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此外,辽宁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
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辽宁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办,责成所在地环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督办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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