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峰生产”被列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提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明确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等。这表明,近年来在水泥行业推行的“错峰生产”举措,被山东省借鉴列入地方性法规,并扩大了实施范围,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共分五章八十一条内容,明确提出: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山东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山东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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