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案说法 ——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一、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市飞宇瑞驰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厂加气加油站进行日常监督性检查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有7条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限值的要求,同时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加油机内油气回收真空泵停止运行,密闭检测时,充气压力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500Pa,情节较为严重。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情节较为严重的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案件。加油过程中不启动油气回收真空泵会导致油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规定也会导致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气体的产生。环境监察执法部门通过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加强检查检测,发现油气回收设施未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尽可能减小环境影响。
(四)油气油品相关法律法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七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车用燃料标准。本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资质。
二、北京市油气油品执法监管工作
2018年1-9月针对油气油品监管,全市环保部门共检查加油站13490座次、储油库349座次、油罐车295辆次,查处违法行为119起,处罚款337万元。
北京市环保部门采取全时执法监管的方式,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抽查、抽测,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外埠进京柴油车油品进行抽样检测,基本掌握进京柴油车油品质量达标情况。大力推进销售汽油量超过2000吨(含)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作,对已完成改造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比对检测,依法查处油气排放超标和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加强油气油品监管,减少油气排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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