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并教民成〔2020〕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太原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已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试行。
附件: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14日
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举办者和校长。
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办学的正确政治方向。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按照党内有关法规落实。
第三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对所属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结果作为民办学校主管机关年检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学校等级评审、质量考核体系和信用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构成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违规行为记分,不得以违规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违规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以年检年度为周期单位(一年),自办学许可证加盖年检结果章之日起算。一个周期满后记分清零,重新起算。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总值为学校法人、举办者及校长违规行为记分之和。民办中小学校设立分校区的,以学校为单位进行记分管理。
第八条 根据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单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3分、4分、6分、12分六个档次,具体见附件《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监管。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校发生名称、举办者、校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同一次监督检查中,民办中小学校多次违反同一记分情形的,按照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同一次监督检查中,民办中小学校存在违反两种以上不同记分情形的,应分别予以记分。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隐匿、损毁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同一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
(四)阻碍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总分值满24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并将《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预警通知书》送达该学校,对其举办者和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举办者、校长存在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民办中小学校和当事责任人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分别送达民办中小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民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将《违规行为责任人记分通知书》送达当事责任人。相关学校和当事人应积极整改。民办中小学校或当事责任人拒绝接收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记分通知书上说明拒绝的原因并签字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及学校举办者、校长对记分有异议,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送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记分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经复核需进行更正记分的,应立即更正记分。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教育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将《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一并送达民办中小学校。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报之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并同时送达记分通知书。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中小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记分档案。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民办中小学校依法办学意识,督促民办中小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查找、整改违规行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
第三章 记分处理
第二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总分值满12分,取消该校年度评优资格;记分总分值满24分,进行黄牌警告;记分总分值满24分、32分、40分,分别核减该校下一学年10%、20%、30%的招生计划;记分总分值满48分,核减该校下一学年100%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民办中小学校举办者违规行为记分满8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记分满16分,取消评优资格;记分满24分,进行黄牌警告;记分满36分,将其列入民办学校举办者从业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民办中小学校校长违规行为记分满16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记分满24分,取消评优资格;记分满36分,进行黄牌警告;记分满48分,将其列入民办学校校长从业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超计划招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规定记分外,等额核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学校无招生计划违规招生或者违规超计划招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30%以上的,核减该校下一学年100%的招生计划。若核减比例与第二十条规定核减比例不一致的,按照两情形中最高额度确定核减比例。
第二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存在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规定情形之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规定记分外,该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学校擅自设立分校区;
(二)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和办学类别;
(三)学校拖欠教职工集体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学校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或者发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七)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教育捐助款、教育储备金或其他形式的非法融资活动;
(九)学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题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预警通知书》《违规行为责任人记分通知书》《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调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办法及记分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标准.xlsx
2.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docx
3.民办中小学校记分管理预警通知书(式样).docx
4.违规行为责任人记分通知书(式样).docx
5.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记分统计表(式样).docx
6.xxxx年度太原市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累计记分统计表(公布).docx
7.违规行为责任人记分统计表(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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