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全文内容_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铁道部令第29号)

交通新闻 2022-01-15 00:14:36 来源:中创网

 

  第14表轨道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

  第199条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 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 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 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200条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续上表

  第16表车辆重量及长度表

  续上表

  续上表

  注:1.旅客列车重量按客车总重(包括旅客及行李的重量)计算,回送空客车按自重计算;

  2.列车中其他各型货车的自重及换算长度和货物的重量按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计算;

  3.机车、车辆长度的计算,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 11 m 为换算单位(1辆),各型机车、车辆按上述换算单位得出的比值,称为换算长度。

  第17表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续上表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201条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

  第18表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续上表

  注: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第19表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续上表

  注:1.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括号内为合成闸瓦(片)换算闸瓦压力。

  2.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的空重位压力比为1∶2.5;对装有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的车辆,当车辆总重(自重+载重)达到40 t时,按重车位调整。

  3.旅客列车、行邮行包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 kPa;其他列车为500 kPa。长大下坡道区段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铁路局规定,报铁道部批准。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计算制动距离800 m的货物列车按第20表规定;普通旅客列车及快速行邮列车按第21表规定;其他列车须满足第22表规定的换算闸瓦压力最小值,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 km/h。

  第21表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 m,高磷铸铁闸瓦)

  续上表

  注:1.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660 kN(115 km/h);否则,应进行甩挂,特殊原因不能甩挂时,须经铁路局(跨局列车须经铁道部)调度批准,限速运行。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3.i为下坡度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 km/h。

  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5.本表适用于快速行邮列车。

  第22表其他列车换算闸瓦压力最小值

  (每百吨列车重量,平直道)

  第202条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201条 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 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 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203条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23表规定。

  第23表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204条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 mm。

  第205条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206条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第207条密接式车钩摘挂作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车作业前,车站应通知列检人员(车辆乘务员)到场并打开车门;

  2.车辆的摘挂和软管的摘解由调车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 摘车时,调车人员应确认软管及电气连接线均已摘开,并将车钩扳手扳开且固定后,方可摘开车辆。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208条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尽量组织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209条车辆编入列车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转向架:

  (1)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 mm~6 mm,货车为2 mm~20 mm;常接触式旁承上下无间隙;

  (3)车辆轮对的允许限度应符合第24表的要求。

  第24表车辆轮对允许限度表

  2.自动制动机、人力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状态良好、位置正确,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活塞行程按第25表规定。

  第25表制动缸活塞行程表

  3. 车钩、尾框、从板座、缓冲器无裂损。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26表规定。

  第26表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表

  4.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车体的弯曲下垂、胀出、倾斜允许限度按第27表规定。

  第27表车体异状允许限度表

  第210条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 km/h。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15号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 km/h。

  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于尾部,但不得超过2辆。

  第211条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212条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213条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主要列检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编组列车发车前;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可施行一次;

  (2)区段列检所对始发和有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

  (3)列检所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4)旅客列车检修作业;

  (5)动车组出段前或在返回地点停留后;

  (6)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 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旅客列车始发前;

  (2)区段列检所对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根据区间线路及制动缸活塞行程变化的情况,需要全部试验时,由铁路局规定);

  (3)更换机车或更换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 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

  3.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货物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5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 km及以上。

  第214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第215条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检查列车中车辆装载、加固、施封及篷布苫盖状态,以及空车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列检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重、偏载、集重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车站处理;车辆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第216条运转车长接收列车时,应检查下列主要事项:

  1. 列车尾部车辆的压力表,紧急制动阀上的封印及列车标志;

  2. 按规定检查接收列车,核对、通报列车编组;

  3.换乘时及时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与机车乘务员核对有关列车运行命令,对表,通报姓名和列车编组。

  列车到站后,按上述规定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第217条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 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 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18条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

  第219条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越区或转场作业。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20条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号作业。

  领导及指挥

  第221条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由负责该场(区)的车站调度员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第222条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代替。

  第223条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发出指令),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24条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 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计划及准备

  第225条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226条一 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 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27条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及车辆防溜等情况;

  2.人力制动机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

  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验良好。

  调车作业

  第228条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推进车辆连挂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29条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进行的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 (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联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第230条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 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 km/h。

  2.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3.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 km/h。

  4.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 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

  7.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第231条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232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转场或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驼峰作业除外)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33条客车(21、22型除外)、动车组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21和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车辆,禁止通过设有车辆减速器(顶)的驼峰。机械冷藏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设有车辆减速器(顶)的驼峰时,以不得超过 7 km/h的速度推送过峰。不得附挂机械冷藏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和外闸瓦车、直径950 mm及以上的大轮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234条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 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 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35条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 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 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 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 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36条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37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发出旅客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旅客列车接车线,接停车的旅客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批准。

  第238条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5)。

  第239条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5)。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接近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 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 一切电话中断;

  4.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40条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有固定机车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集中联锁的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进行的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41条列 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 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42条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中 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 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三章行车闭塞法

  一般要求

  第243条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区间及闭塞分区的界限,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站间区间

  (1)在单线上,车站与车站间以进站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在双线或多线上,车站与车站间分别以各该线的进站信号机柱或站界标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 所间区间

  两线路所间或线路所与车站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所间区间的分界线。设有进站信号机的线路所,所间区间的分界方法与站间区间相同。

  3. 闭塞分区

  自动闭塞区间同方向相邻的两架色灯信号机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第244条各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三种:

  1.自动闭塞;

  2.自动站间闭塞;

  3.半自动闭塞。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原则上不使用隔时续行办法,如必须使用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45条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应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采用电话闭塞法行车。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列车调度电话恢复正常时,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246条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包括自动闭塞区间内两架及以上通过信号机故障或灯光熄灭)时;

  2.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时,或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时;

  3.无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区间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时;

  4.半自动闭塞区间,发出须由区间返回的列车,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发车时;

  5.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开行轻型车辆时。

  第247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区间空闲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在半自动闭塞区间,遇接车站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列车因故退回原发车站等情况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故障按钮,办理人工复原,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48条线路所和区间内设有辅助所的行车闭塞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自动闭塞

  第249条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特快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遇站间未设通过信号机时,发出列车的行车凭证由铁路局规定。

  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办理发车前应向接车站预告;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还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已向接车站预告,但列车不能出发时,发车站须通知接车站取消预告。

  第250条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在三显示区段规定见第28表;在四显示区段规定见第29表。

  第28表自动闭塞区段(三显示)特殊情况行车凭证表

  续上表

  第29表自动闭塞区段(四显示)特殊情况行车凭证表

  续上表

  注:在四显示区段,因设备不同,执行上述条款困难的,可按铁路局规定办理。

  第251条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列车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通知不到时,鸣笛一长声。停车等候2 min,该信号机仍未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即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20 km/h,运行到次一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在停车等候同时,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前行列车司机联系,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准许铁路局规定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货物列车,在该信号机前不停车,按上述速度通过。当容许信号灯光熄灭或容许信号和通过信号机灯光都熄灭时,司机在确认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仍按上述速度通过该信号机。

  装有连续式机车信号的列车,遇通过信号机灯光熄灭,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应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

  司机发现通过信号机故障时,应将故障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

  自动站间闭塞

  第252条使用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自动站间闭塞须与集中联锁设备结合使用,采用轨道检查装置自动检查区间空闲,发车站办理发车进路后即自动构成站间闭塞。列车到达接车站或返回发车站并出清区间后,自动解除闭塞。

  发车站在办理发车进路前,须确认区间空闲、接车站未办理同一区间的发车进路,并向接车站预告。

  发车站已向接车站预告,但列车不能出发时,在取消发车进路后,须通知接车站。

  第253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半自动闭塞

  第254条使用半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开放出站信号机或通过信号机前,双线区段必须得到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信号;单线区段必须得到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

  发车站办理闭塞手续后,列车不能出发时,应将事由通知接车站,取消闭塞。

  第255条半自动闭塞区段,遇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而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时,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并发给司机调度命令。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电话闭塞

  第256条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附件1)。当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时,另发给补机司机路票副页。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发车(正方向首列发车)时,根据《行车日志》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取得接车站承认,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填发路票。双线正方向发车时,根据收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即可填发路票。

  第257条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并记入《行车日志》:

  1. 承认闭塞;

  2. 列车到达,补机返回;

  3. 取消闭塞;

  4.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58条路票应由车站值班员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员填写。

  对于填写的路票,车站值班员应根据《行车日志》的记录,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并加盖站名印后,方可送交司机。

  双线反方向行车使用路票时,应在路票上加盖“反方向行车”章;两线、多线区间使用路票时,应在路票上加盖“××线行车”章。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25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单线行车按书面联络法,双线行车按时间间隔法。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均为红色许可证(附件3)。

  在自动闭塞区间,如闭塞设备作用良好时,列车运行仍按自动闭塞法行车,但车站与列车司机应以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直接联系(说明车次及注意事项等)。如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时,列车必须在车站停车联系。

  第260条单线按书面联络法行车时,下列车站可以优先发车:

  1. 已办妥闭塞而尚未发车的车站。

  2. 未办妥闭塞时:

  (1)单线区间为开下行列车的车站;

  (2)双线改为单线行车时,为该线原定发车方向的车站;

  (3)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运行的列车,有上下行两种车次时,铁路局规定优先发车的车站。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权为优先发车的车站所有,如优先发车的车站没有待发列车时,应主动用附件3的通知书通知非优先发车的车站。非优先发车的车站,如有待发列车时,应在得到通知书以后方可发车。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站,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在附件3的通知书上记明下一个列车的发车权。如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发车站发车时,持有行车凭证的列车,还应发给附件3的通知书;如无行车凭证,列车应持红色许可证开往邻站。以后开行的列车,均凭附件3的通知书上记明的发车权办理。

  附件3的通知书,应采取最快的方法传送,优先方向车站如无开往区间的列车时,在确认区间空闲后,可使用重型轨道车或单机传送。

  第261条双线按时间间隔法行车时,只准发出正方向的列车。非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第一个列车时,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

  第262条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 min,但不得少于13 min。

  第263条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1.在区间内停车工作的列车(救援列车除外);

  2. 开往区间岔线的列车;

  3. 须由区间内返回的列车;

  4. 挂有须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5.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的列车。

  第264条在一切电话中断时间内,如有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或开通封锁区间时,由接到请求的车站值班员以书面通知封锁区间的相邻车站。

  第265条单线区间的车站,经以闭塞电话、列车调度电话或其他电话呼唤5 min无人应答时,由列车调度员查明该站及其相邻区间确无列车(包括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后,可发布调度命令,封锁相邻区间,按封锁区间办法向不应答站发出列车。

  该列车应在不应答站的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判明不应答原因及准备好进路后,再行进站。司机(运转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应将经过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十四章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第266条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67条特大桥梁、长大隧道、轮渡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68条列车运行中,各有关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车机联控。

  第269条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 机车乘务人员;

  2. 旅客列车、行邮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应根据装运的命令办理;

  3. 旅客列车应有旅客乘务组;

  4. 直达特快列车及动车组不设运转车长,其他旅客列车运转车长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70条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 .列车在出发前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按规定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在制动保压状态下列车制动主管的压力1 min内漏泄不得超过20 kPa,确认列尾装置作用良好。

  2. 遵 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 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特快旅客列车发生意外,不危及本列车安全时,可不停车,继续运行,同时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 告就近车站处理。

  3. 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

  运行途中,遇列尾装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根据实际情况掌握速度运行;在自动闭塞区间,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发生故障时,列车以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列车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4. 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冲动和断钩。

  5. 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内燃机车柴油机的润滑油压力、冷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显示及接触网状态。

  6. 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司机必须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有运转车长的列车,应按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起动列车。

  7. 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并应将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8. 负责货运票据的交接与保管。

  9. 无运转车长的列车,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71条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 加强瞭望,注意列车运行状态及信号的显示。

  2. 列车进出站及在区间交会时,要互相检查,并与有关人员互对信号(特快旅客列车及自动门、中开门客车在运行中不显示互检信号,发现异状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有关人员)。

  3. 正确记载列车在车站到发时刻。

  4. 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特快旅客列车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

  (4)能判明司机不顾停车信号,列车继续运行;

  (5)列车无任何信号指示,进入不应进入的地段或车站;

  (6)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 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其他列车乘务人员遇有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可按上述方法使用紧急制动阀。

  运转车长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和有关单位。

  第272条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1.列车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当接近地面信号机时,司机应确认地面信号,遇地面信号与机车信号显示不一致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2.当无法辨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时,在列车具备发车条件后,司机凭车站值班员(运转车长)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其通信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的开车通知,起动列车,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正确后,再行加速。

  3.天气转好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恢复正常行车。

  第273条车 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 作,预报前方站列检所。前方站列检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所决定处理。

  未设有运转车长的旅客列车,其车辆乘务员应配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及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信号旗(灯)等防护用品,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车站发车前和列车出站后,及时检查列车尾部风压,并向司机通报;

  2.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查明原因,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安全无误后,通知司机开车;

  3.负责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第274条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程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登乘机车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可乘坐。

  第275条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见第30表。

  第30表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表

  下列构造的单开道岔、对称道岔、交分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规定见第31、32、33表。

  第31表单开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

  注:1.保留使用的8号、10号、11号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分别为25 km/h、35 km/h 和40 km/h;

  2. ﹡括号内数据为75 kg/m钢轨12号道岔的侧向允许货车通过速度。

  第32表对称道岔允许通过速度

  第33表交分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

  其他构造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接车与发车

  第276条车 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 送列车、指示发车或发车。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除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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