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全文内容_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铁道部令第29号)
车站值班员接到邻站列车预告后,按《站细》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岗接车,站内平过道应加强监护。
第277条车 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 站信号机,准备接车;发车前,检查确认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出站信号机,交付行车凭证,在旅客上下、行包装卸和列检 作业完了后,指示发车或发车。
车站值班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必须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一端有两个及以上列车运行方向或双线反方向行车时,应讲清方向、线别),并要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接发列车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使用规定用语。
第278条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1. 严格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接发列车命令、调车作业计划,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2.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对进路上不该扳动的道岔,也应认真进行确认。
3. 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完了后,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第279条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1.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2. 在接、发旅客列车的同时,接入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发生故障的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除外)。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或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先接后发。
车站应将不能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情况纳入《站细》。
第280条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站细》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通知司机发车或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281条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旅客列车、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固定线路;
2. 特快旅客列车应在正线通过,其他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通过;
3. 原规定为通过的旅客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及特快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基本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第282条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该线路的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的位置并加锁(装有轨道电路除外)。
第283条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人员向司机通知事由后,以调车手信号旗(灯)将列车领入站内。
第284条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进路)信号机的线路,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
如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或压轨道绝缘时,车站接车人员及运转车长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通知司机或显示向前移动的手信号,使列车向前移动。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入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如在邻线上未设调车信号机,又无隔开设备,相对方向需要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派人以停车手信号对列车进行防护。
第285条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而无进站信号机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引导接车时,列车以不超过20 km/h速度进站,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由引导人员接车时,应在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处(未设者,引导人员应在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外方),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列车头部越过引导信号,即可关闭信号或收回引导手信号。
在无联锁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除严格按接发列车手续办理外,并应将进路上有关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加锁。进路上的分动外锁闭道岔无论对向或顺向,均应对密贴尖轨、斥离尖轨和可动心轨加锁。具体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86条接 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持手信号旗(灯),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旅客 列车尾部标志灯光熄灭时,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进行整理。在自动闭塞区段,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停车整理。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有异状时, 及时处理;发现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丢失时,应报告列车调度员,使列车在前方站停车处理。
列车接近车站、进站和出站时,接发车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进出站的情况(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列车到达、发出或通过后,车站值班员应立即向邻站及列车调度员报点,并记入《行车日志》(设有计算机报点系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遇有超长、超限列车、单机挂车和列尾装置灯光熄灭等情况,应通知邻站。
第287条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施行缓解,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288条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1.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显示发车信号或向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2. 运转车长得到发车指示信号后,确认列车已完全具备发车条件,方可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3. 司机必须确认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或发车表示器显示正确后,方可起动列车。
4 .因曲线等关系,司机难以确认运转车长发车信号时,经铁路局指定的车站,可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5 .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均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6 .通信记录装置良好的车站,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准许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车。
第289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待停车原因消除且继续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司机主动停车时,自行起动列车;
2.其他列车乘务人员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通知司机开车;
3.车站接发列车人员使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时,由车站按规定发车;
4.其他原因的临时停车,车站值班员应会同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等查明停车原因,在列车具备运行条件后,由车站按规定发车。
上述第1、2、4项,司机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停车原因。
第290条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以及信号机灭灯时,于夜间应在信号机柱距钢轨顶面不低于2 m处,加挂信号灯,向区间方面显示红色灯光。
第291条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员通知司机后,列车可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出发。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第292条列 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报告停车原因和 停车位置,根据需要或运转车长指示迅速请求救援。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列车后方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无车辆乘务员为列车乘务 员)负责。
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旅客列车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司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请求救援。
对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防护。
车站值班员接到司机通知后,应将区间内列车运行情况通知司机,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转告区间内有关列车。在停车原因消除前不得再放行追踪、续行列车。
第293条列 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两端站,并与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分别在列车的头部和 尾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在自动闭塞区间,还应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司机应亲自或指派人员沿邻线一侧对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派人 按规定防护。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鸣示紧急停车信号。
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的通知后,在原因消除前不得向邻线放行列车。
第29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1. 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小于300 m 处防护;
2. 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3通知书1的列车除外),应于停车后,立即从列车后方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处防护;
3. 对于邻线上妨碍行车地点,应从两方面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处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对来车方面防护;
4. 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小于300 m处防护。
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响墩。
第295条下列情况列车不准分部运行:
1.采取措施后可整列运行时;
2.对遗留车辆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时;
3.遗留车辆无人看守时;
4.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时。
第296条在 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分部运行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前方站和列车调度员,并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在记明遗留车辆辆数和 停留位置后,方可牵引前部车辆运行至前方站。在运行中仍按信号机的显示进行,但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该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司机已用列车无线调度通 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为分部运行时除外),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后再进站。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待将遗留车辆拉回车站,确认区间 空闲后,方可开通区间。
第297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
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须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停电。
2.列车需要分隔甩车时,应根据风向及货物性质等情况而定。一般为先甩下列车后部的未着火车辆,再甩下着火车辆,然后将机次未着火车辆拉至安全地段。
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
第298条汛期暴风雨行车应急处理:
1.列车通过防洪危险地段时,司机、运转车长要加强瞭望,并随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当洪水漫到路肩时,列车应按有关规定限速运行;遇有落石、倒树等障碍物危及行车安全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排除障碍并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
3.列车遇到线路塌方、道床冲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司机、运转车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踪列车、邻线列车及邻近车站。
第299条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
1.发现客车车辆轮轴故障、车体下沉(倾斜)、车辆剧烈振动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停车措施。由司机、车辆乘务员检查,对抱闸车辆应关闭截断塞门,排除副风缸中的余风,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如车轮踏面损坏超过限度或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甩车处理。
2.列车调度员接到热轴报告后,应按热轴预报等级要求果断处理。必要时,立即安排停车检查(司机应采用常用制动,列车停车后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检查,无车辆乘务员的由司机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或就近站甩车处理。
3.遇客车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或其他故障需要列车限速运行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车辆乘务员)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由司机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
第300条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1. 按自动闭塞法运行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
2.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已指派胜任人员并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简易紧急制动阀时除外);
3. 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4. 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3通知书1的列车除外)。
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除上述情况外,是否准许退行,由铁路局规定。
第301条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或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 km/h。未得到后方站(线路所)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设的预告标)的内方。
车站接到列车退行的报告后,除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外,根据线路占用情况,可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
救援列车的开行
第302条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供电等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列车时,不办理行车闭塞手续,以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当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应由接到救援请求的车站值班员根据救援请求办理,救援列车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司机接到救援命令后,机车乘务员必须认真确认。命令不清、停车位置不明确时,不准动车。
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 k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同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与请求救援的机车司机进行联系,或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km/h),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303条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30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第305条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都必须纳入天窗。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力争开通后不降低行车速度。
第306条封 锁线路、慢行施工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向铁路局提出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在编 排施工方案中,应把各单位在同一地段的施工,安排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平行作业,并明确施工主体单位。施工方案应以铁路局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
因封锁区间,跨局列车的停运由两局商定,须经由外局线路迂回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
第307条封 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临时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时除外),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 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并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信号控制台或规定位置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 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施工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 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施 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掌握开通条件,经检查满足放行列车的条件,且设备达到规定的开通速度要求,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 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规定的开通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第308条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运转车长,该列车不得后退。
第309条遇有施工又必须接发列车的特殊情况时,可按以下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办理:
1.车站采用固定进路的办法接发列车。施工开始前,车站须将正线进路开通,并对进路上所有道岔按规定加锁(有关道岔密贴的确认及具体的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2.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准许列车司机凭特定引导手信号的显示,以不超过60 km/h速度进站。
3.准 许车站不向司机递交书面行车凭证和调度命令。但车站仍按规定办理行车手续,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其通信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将行车凭证号码(路票 为电话记录号码、绿色许可证为编号)和调度命令号码通知司机,得到司机复诵正确后,方可显示通过手信号。列车凭通过手信号通过车站。
其他具体安全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10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11条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路用列车或线路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施工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第31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装卸车负责人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装卸车完毕后,其负责人应负责检查装卸货物的装载、堆码状态,确认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司机开车。
第313条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
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放行列车。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多个单位在同一个区间施工时,原则上应分别按规定进行防护,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划分各单位范围及分界。
第314条在 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 担任。施工负责人可指派驻站联络员负责在车站办理施工封锁手续,向施工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向车站值班员传达开通线路请求。驻站联络 员和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通讯设备;防护人员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车 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防护人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防护人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当线间距小于6.5 m的施工地点邻线来车时,防护人员应及时通知停止施工作业,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
第315条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状态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
第316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单线区间施工时,设立位置如第1图。
长度单位:m
第1图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上施工时,设立位置如第2图。
长度单位:m
第2图
注:A为不同线路允许速度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120 km/h
3. 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设立位置如第3图。
长度单位:m
第3图
4. 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60 m时,设立位置如第4图。
长度单位:m
第4图
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的距离)小于60 m时,可不放置响墩。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 m附 近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 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的办法防护。
第317条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如不能加锁或钉固道岔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5图,显示方式如第118图(下同)。
长度单位:m
第5图
2. 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 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道岔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6图。
长度单位:m
第6图
3. 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7图。
第7图
4. 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8图;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
第8图
二、在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施工
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9图;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道岔。
长度单位:m
第9图
2. 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临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临近道岔后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道岔,设立位置如第10图。
长度单位:m
第10图
3. 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11图;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二项第2款的办法防护。
长度单位:m
第11图
4. 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道岔,在施工地点两端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设立位置如第12图。
长度单位:m
第12图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道岔,设立位置如第13图。
长度单位:m
第13图
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其他道岔应一并防护。
第318条在区间线路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4图。
长度单位:m
第14图
注:允许速度120 km/h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5图。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6图。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00 m时,设立位置如第17图。
长度单位:m
第15图
长度单位:m
第16图
长度单位:m
第17图
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灯);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319条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8图。
2. 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设立位置如第19图。
长度单位:m
第18图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长度单位:m
第19图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3. 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第20图。
第20图
4. 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牌(灯),设立位置如第21图。
第21图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 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灯)。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320条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点两端500 m~1 000 m 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设立位置如第22图,显示方式如第210图。列车接近该作业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长度单位:m
第22图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第321条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5 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小车在昼间使用时,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时使用。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第322条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6(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
第323条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
2. 轻型车辆具有年检合格证;
3. 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4. 须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5. 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动;
6. 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设置绝缘车轴或绝缘垫。
第324条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1.轻型车辆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
2.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小车时,应派防护人员在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3.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立即撤出线路时,在车辆或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放置响墩,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在设置防护的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
5.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500 m的距离。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325条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均纳入天窗进行。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检修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326条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停车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还应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车间主任;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发出调度命令。
必要时进入该区间的第一趟列车须由线路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列车在故障地点停车后继续运行时,应根据随乘人员的指挥办理。
第327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等瞭望困难时,还应点燃火炬。
2. 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第23图),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长度单位:m
第23图
3. 如 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 地点前停车。如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等瞭望困难时,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328条设备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车间主任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329条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供电或电务人员。
第三编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第330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331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332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车站内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33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接近、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334条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及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或虽设轨道电路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3.引导信号应在列车头部越过信号机后及时关闭。
4.非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在列车进入接车线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出站信号机应在列车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
5.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手柄操纵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在确认列车全部进入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出站信号机在列车全部越过最外方道岔并确认列车全部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区段后,恢复手柄,关闭信号。
6.特殊站(场)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335条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第336条新设尚未开始使用及应撤除尚未撤掉的信号机,均应装设信号机无效标,并应熄灭灯光;如为臂板信号机,并须将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信号机无效标为白色的十字交叉板,装在色灯信号机柱上或臂板信号机的臂板上(如第24图)。
第24图
在新建铁路线上,新设尚未开始使用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暂用作防护车站时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将色灯机构向线路外侧扭转90°,并熄灭灯光,作为无效。
第十六章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第337条进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 进站色灯信号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除外)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及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25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
第25图第26图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27图);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过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防护的进路,经道岔的直向位置或18号及以上道岔的侧向位置(如第28图);
第27图第28图
(5)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29图);
(6)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准备停车(如第30图)。
第29图第30图
2.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进站色灯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或通过车站,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25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27图);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过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防护的进路,经道岔的直向位置或18号及以上道岔的侧向位置(如第28图);
(5)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29图)
(6)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表示次一架信号机开放一个黄灯(如第30图)。
第338条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及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20 km/h 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如第31图)。
第31图
第339条出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2图);
第32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3图);
第33图
(3)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34图);
第34图
(4)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半自动闭塞区间(如第35图);
第35图
(5)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36图)。
第36图
2.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7图);
第37图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8图);
第38图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9图);
第39图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40图);
第40图
(5)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半自动闭塞区间(如第41图);
第41图
(6)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42图)。
3. 半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如第43图);
第42图
第43图
(2)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44图);
第44图
(3)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次要线路(如第45图);
第45图
(4)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46图)。
第46图
第340条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
1.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与进站色灯信号机相同。
2.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除外)。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经正线出发,表示出站和进路信号机均在开放状态(如第47图);
第47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色灯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如第48图);
第48图
(3)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越过该信号机,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一架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49图);
第49图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50图)。
第50图
3.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两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在开放状态(如第47图);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一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在开放状态 (如第49图);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色灯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如第48图);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50图)。
4.接车或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51图)。
5. 同时具有接车和发车进路功能的接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与接车、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相同。
第341条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51图
1. 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52图);
(2)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53图);
第52图第53图
(3)一个红色灯光——列车应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如第54图)。
2.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55图);
第54图第55图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要求注意准备减速,表示运行前方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56图);
(3)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减速运行,按规定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57图);
(4)一个红色灯光——列车应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如第58图)。
第56图第57图
第58图
3.半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显示方式参照第52图,但机构为二显示);
(2)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显示方式参照第54图,但机构为二显示)。
第342条设有分歧道岔的线路所,当列车经过分歧道岔侧向运行时,色灯信号机应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同第27图);当分歧道岔为18号及以上道岔时,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同第28图)。
自动闭塞区段防护分歧道岔的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其机构外形和显示方式,应与进站信号机相同,引导灯光应予封闭。该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时,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第343条容许信号显示一个蓝色灯光——准许列车在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的情况下不停车,以不超过20 km/h的速度通过,运行到次一通过色灯信号机,并随时准备停车(如第59图)。
第344条遮断色灯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60图)。
第59图第60图
第345条预告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61图A);
2.一个黄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61图B)。
遮断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表示遮断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62图)。
第346条接近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 一个绿色灯光——表示进站信号机开放一个绿色灯光 (如第63图);
A B
第61图
第62图第63图
2.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进站信号机开放一个黄色灯光或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如第64图);
3. 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进站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或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如第65图)。
第64图第65图
第347条遮断及其预告信号机采用方形背板,并在机柱上涂有黑白相间的斜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参照第60图、第62图)。
第348条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66图);
第66图
2.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调车区集中联锁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如第67图);
3.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68图)。
第67图
第68图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如第69图A)。
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如第69图B)。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A B
第69图
第349条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按规定速度向驼峰推进(如第70图);
2.一个绿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加速向驼峰推进(如第71图);
第70图第71图
3.一个黄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减速向驼峰推进(如第72图);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机车车辆越过该信号机或指示机车车辆停止作业(如第73图);
第72图第73图
第74图
5.一个红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自驼峰退回(如第74图);
6.一个月白色灯光——指示机车到峰下(如第75图);
7.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去禁溜线(如第76图)。
第75图第76图
第350条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及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一个黄色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向驼峰预先推送(三显示区段如第77图、四显示区段如第78图)。
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其灯光显示与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相同。
第77图第78图
到达场的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平时显示红色灯光,对到达列车起停车信号作用。
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透镜式色灯两个双机构的高柱信号机(如第79图)。灯光排列三显示区段为黄、绿、红、白,四显示区段为绿、红、黄、白,平时无显示。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信号机或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当办理驼峰预先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
第79图
第351条色灯复示信号机分下列几种:
1.进站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灯列式机构,显示下列信号。
(1)两个月白色灯光与水平线构成60°角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向正线接车信号(如第80图);
(2)两个月白色灯光水平位置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接车信号(如第81图);
第80图第81图
(3)无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82图)。
2. 出站及进路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83图);
(2)无显示——表示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第82图第83图
第84图
3. 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84图);
(2)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进站、出站、进路、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
第352条进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红色主臂板及黄色通过臂板下斜45°角,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85图)。
第85图
2. 昼间红色主臂板下斜45°角,黄色通过臂板在水平位置,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86图)。
第86图
3. 昼间红色主臂板及辅助臂板下斜45°角,黄色通过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87图)。
第87图
4. 昼间红色主臂板及黄色通过臂板均在水平位置,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88图)。
第353条出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 昼间红色臂板下斜45°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如第89图);
第88图
第89图
2.昼间红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90图);
第90图
3.昼间红色主臂板及辅助臂板下斜45°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次要线路(如第91图)。
第354条通过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红色臂板下斜45°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显示方式参照第89图);
第91图
2.昼间红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显示方式参照第90图);
3.有分歧线路的线路所通过臂板信号机,应按进站臂板信号机装设。
第355条预告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黄色臂板下斜45°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92图);
2.昼间黄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间一个黄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93图)。
第92图
第93图
第356条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昼间黄色臂板下斜45°角,夜间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臂板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94图);
第94图
2.昼间黄色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无灯光——表示主体臂板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95图)。
第95图
机车信号机
第357条机车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连续式机车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绿色灯光(如第96图);
(2)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注意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如第97图);
第96图
第97图
(3)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或相应的其他显示(如第98图);
第98图
(4)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预告次一架地面信号机开放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路,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如第99图);
第99图
(5)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预告次一架地面信号机开放经道岔侧向位置的信号显示(如第100图);
(6)一个双半黄色闪光——要求列车限速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开放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路,且次一架信号机开放经道岔直向或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路,或表示列车接近设有分歧道岔线路所的地面信号机开放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路,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或其他相应显示 (如第101图);
第100图
第101图
(7)一个双半黄色灯光——要求列车限速运行,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开放经道岔侧向位置的进路,显示两个黄色灯光,或其他相应显示 (如第102图);
第102图
(8)一个半黄半红色闪光——表示列车接近的进站或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引导信号或通过信号机显示容许信号(如第103图);
(9)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要求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如第104图);
第103图
第104图
(10)一个红色灯光——表示列车已越过地面上显示红色灯光的信号机(如第105图);
第105图
(11)一个白色灯光——不复示地面上的信号显示,机车乘务人员应按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运行(如第106图)。
第106图
无显示时,表示机车信号机在停止工作状态。
2.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连续式机车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同三显示(如第107图);
第107图
(2)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同三显示(如第108图);
第108图
(3)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速度等级越过接近的显示一个黄色灯光的地面信号机,或其他相应显示(如第109图);
第109图
(4)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速度等级越过接近的显示一个黄色灯光的地面信号机,并预告次一架地面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如第110图);
(5)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速度等级越过接近的显示一个黄色灯光的地面信号机,并预告次一架地面信号机开放经道岔侧向位置的信号显示(如第111图);
第110图
第111图
(6)一个双半黄色闪光——同三显示(如第112图);
第112图
(7)一个双半黄色灯光——同三显示(如第113图);
第113图
(8)一个半黄半红色闪光——同三显示(如第114图);
第114图
(9)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同三显示(如第115图);
第115图
(10)一个红色灯光——同三显示(如第116图);
第116图
(11)一个白色灯光——同三显示(如第117图)。
第117图
无显示时,表示机车信号机在停止工作状态。
3.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机的显示方式与连续式机车信号机相同。
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移动信号
第358条移动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1. 停车信号
昼间——红色方牌;夜间——柱上红色灯光(如第118图)。
第118图
2. 减速信号
(1)昼间——黄色圆牌;夜间——柱上黄色灯光(如第119图)。减速信号牌为黄底黑字,应标明列车限制速度。
第119图
(2)施工及其限速区段,按不同速度等级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的旅客列车、行邮列车及最高运行速度为120 km/h的货物列车、行包列车)的紧急制动距离,在原减速信号牌外方增设特殊减速信号牌,昼间与夜间均为黄底黑T字圆牌(如第120图)。
3. 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
昼间——绿色圆牌;夜间——柱上绿色灯光(如第121图)。在单线区段,司机在昼间应看线路右侧减速信号牌背面的绿色圆牌,在夜间应看柱上的绿色灯光。
第120图
第121图
第359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防护,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20 m(如第122图);不足20 m时,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
第122图
旅客列车在到发线上进行技术检查时,用停车信号防护,可不设脱轨器。
响墩及火炬信号
第360条响墩爆炸声及火炬信号的火光(如第123、124图),均要求紧急停车。停车后如无防护人员,机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检查前方线路,如无异状,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0 km/h。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至前方第一个通过信号机前,如无异状,即可按该信号机显示的要求执行;在半自动闭塞区间,经过1 km后,如无异状,可恢复正常速度运行。
第123图
第124图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第361条使用无线调车灯显制式(如第125图)的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第125图
1.一个红灯——停车信号。
2.一个绿灯——推进信号。
3.绿灯闪数次后熄灭——起动信号。
4.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连结信号。
5.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溜放信号。
6.黄灯闪后绿灯长亮——减速信号。
7.黄灯长亮 —— 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1)十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2)五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3)三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8.两个红灯——紧急停车信号。
9. 先两个红灯后熄灭一个红灯——解锁信号。
手信号
第362条列车运行时,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手信号的显示。
1. 停车信号: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如第126图)。
第126图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如第127图)。
2. 减速信号: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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