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表决前再做重要修改 完善平台责任条款
(原标题:电商法草案表决前日再做重要修改)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卜羽勤 据新华社消息,8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商平台审核和安全保障责任的有关条款,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在电商法草案表决前日,再次做出的重要修改,该条款也是电商法草案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备受关注的一条。
四审稿先前改动被指“倒退”
电商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四审稿中,将第二个“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这一修改,是由于一些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而据公开报道显示,在此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分组审议中便提出:修改后打破了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加 重 了 消 费 者 自 我 保护的责任,也就是等于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目前改动是个“倒退”。
他还谈到,电商法起草过程中电商处于强势地位,最初对消费者保护非常弱,基本上按照电商经营者意见起草,经反复修改才达到今天基本上的平衡。而这一改,又改回去了,建议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
据了解,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也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专家:“相应的责任”未来将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向南都指出,这一修改体现了“搁置争议、共同前进”。这一“相应的责任”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判断,未来会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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