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印发

交通 2021-09-02 09:45:45 来源:中创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力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1年8月24日
 

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深化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届 二 中、三 中、四 中、五 中 全 会 精 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交通运输全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行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在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逐项列明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及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了清单(具体见附件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针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增加实施改革试点举措(具体见附件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清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其中,“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和“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两项许可取消省级初审环节,由当事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和“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两项许可直接取消。

  (二)实行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审批改备案。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4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要依法查处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为,将失信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等29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应用保障

  (一)实施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交通运输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实行分级管理,部统筹推进中央层级设定的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单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调整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实际采取全覆盖检查、重点抽查、依法查处、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等方式,分领域分类别制定监管规则。要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行常态化的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化“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方法。要理顺综合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事务性职能的行业发展机构之间监管职责边界,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避免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改革应用保障。要推动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及经营活动等各类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照材料。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部将对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同步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

  (三)加强统筹协同。统筹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与简政放权等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设,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合力,提升改革总体效能。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重点培训改革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窗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及一线工作人员,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向部请示报告。


      附件1

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国版)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交通运输部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交通运输部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申请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加强市场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在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等方面的应用。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企业业绩、人员资格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 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6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7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8 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9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10 交通运输部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11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核查,发现虚假承诺行为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2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3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4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5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6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7 交通运输部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3.除需按存档要求由企业提交的证书外,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5.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8 交通运输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在线获取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9 交通运输部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0 交通运输部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符合证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航运公司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1 交通运输部 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批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1.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引航机构信用状况,对不严格执行引航安全标准规范的引航活动要依法及时处理。
22 交通运输部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验船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3 交通运输部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国际班轮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4 交通运输部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交通运输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5 交通运输部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1.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大陆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加强港口、航运、海事部门之间的协作,实施联合监管。2.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港口、航运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6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7 交通运输部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船员培训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取消现场核验环节,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到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8 交通运输部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29 交通运输部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1.加强信用监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0 交通运输部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交通运输部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 1.加强信用监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1 交通运输部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3.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32 交通运输部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1.统一资质许可标准,打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地域限制,实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国通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查要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出台后进一步细化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互联网+监管”,加强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
33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制度等材料。3.将专家评审时限由60天压减至40天。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4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2.取消许可条件中车辆客位数要求,将“途经线路”改为备案事项,将站点方案和驾驶员聘用调整为承诺制。 1.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35 交通运输部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6 交通运输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7 交通运输部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2.依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车载终端,加强对有关车辆的动态监控。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8 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9 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0 交通运输部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2

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交通运输部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3.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该项审批。
2 交通运输部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交通运输部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4 交通运输部 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出台后进一步细化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探索运用网络监督、大数据分析等多元化手段,对企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及其市场行为加强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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