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规定: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和设置审批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今日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取消收费站设置审批。
《草案》要求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一是明确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二是严格控制收费公路规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按照收费公路规模进行立项审批或核准。三是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防止盲目投资建设,实现收费公路良性发展。
《草案》要求,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防范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风险。明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收费公路建设。
《草案》提出,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政府债务偿还。一是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通过统借统还模式,降低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加快债务偿还,降低债务风险。
《草案》要求,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草案》提出,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一是明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物价水平、偿债期限、经营期限、交通流量等作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因素。二是明确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养护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重新核定确定。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可以实行差异化收费,各省份应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草案》要求,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取消收费站设置审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部署要求,明确规定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时,考虑到匝道收费站的设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初步设计阶段已通过审批进行控制,设计变更程序也较为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匝道收费站予以审批必要性已不大,所以一并取消了现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收费站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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